2011年5月7日 星期六

金溥聰告鍾年晃 一審勝訴/蘇治芬案 審判長引發違法爭議

金溥聰告鍾年晃 一審勝訴

〔記者劉志原、陳珮伶/台北報導〕名嘴鍾年晃在大話新聞等節目中,指國民黨前秘書長金溥 聰讓與他關係不好的記者獨漏新聞,暗指金違反選罷法「搓圓仔湯」條款,直指金目無法紀,遭金控告侵權,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鍾年晃所言不實,判他賠償一百萬 元,並在兩媒體頭版登報道歉一日;仍可上訴。

鍾:根據事實評論 一定上訴

鍾年晃昨晚表示:「我在節目中講的話,都是根據事實的評論,在庭上也出示相關的報導證據,無法接受法官判決,我一定會上訴。」

金溥聰主張,鍾年晃在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的「新聞挖挖哇」節目中指稱,「曾有個大報記者,跟金溥聰的關係不好,被金故意漏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人事新聞,這個記者後來因此被調職」,不實影射他操弄媒體。

金另主張,鍾年晃在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的「大話新聞」節目中,公開指稱金溥聰目無法紀,影射金溥聰「搓圓仔湯」、造成桃園選區分裂等語,然後再影射「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均為不實言論,暗指金溥聰違法可不受罰,已屬侵權,求償二百萬元及登報道歉。

鍾年晃主張,他的發言引用自台灣新聞周刊九十三年間報導及同業間流傳的消息,且國民黨前秘書長許水德也曾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鍾指出,他發言時,金從未對台灣新聞周刊九十三年間報導要求更正,他從事媒體工作多年,是經合理查證後,以善意發表言論,並未侵權。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鍾年晃無法證明自己的言論是來自媒體同業間流傳的消息,且無法證明金曾看過台灣新聞周刊九十三年間報導而未要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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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治芬案 審判長引發違法爭議

〔記者林國賢、鄭旭凱、項程鎮/雲林報導〕雲林縣長蘇治芬涉及璟美垃圾場案及長庚麥寮分 院案一審無罪判決書出爐,審判長吳福森在判決文附上「不同意見書」,對於無罪判決結果,並不贊同,意指蘇治芬有罪。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不同意見書屬 於評議的一種,本案目前尚未判決確定,依法不得公開不同意見書。

司院:本案尚未確定 依法不得公開

不過,據了解,本案不同意見書,經由合議庭全體法官同意,才列入判決附件中;林錦芳指出,是否可以因此免責,或有無違反法官自律規則,司法院將等雲林地院對此事作出認定後,再了解、研究該如何處理。

法官論壇上曾對判決可否公布不同意見書一事,引發熱烈討論,不少法官認為,如法令未規範可以公布,承審法官就不該將評議內容或不同意見放在判決書中;依法官自律規則,如無正當理由,法官不能洩漏職務上應保守的秘密,如有損司法信譽,須由法院內部的自律委員會議處。

蘇:理解審判長壓力 社會自有公論

雲林地方法院於四月二十九日判決蘇治芬等人無罪,合議庭由吳福森擔任審判長,受命法官吳錦佳,陪席法官楊皓潔。蘇治芬被判無罪的理由是,璟美案中無收賄之意、長庚案中沒有收受賄款的事實。

蘇治芬昨表示,她可以理解審判長的壓力,但審判長意見在合議庭評議過程中,已經被其他兩位法官否決,相信社會自有公論,她再度呼籲,司法黑手及黑道勢力不應介入司法。

蘇律師顧立雄 要求提出合理說明

蘇治芬的委任律師顧立雄昨表示,法院將合議庭不同評議意見公布於裁判書上,違反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各法官之評議意見,在三審裁判確定前應嚴守秘密的規定,他要求司法院及雲林地方法院提出合理說明並妥適處置。

根據法院組織法一○三、一○六條規定評議之記載與守密,評議時各法官之意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法界認不妥 將影響後續法官心證

幾名資深法官表示,吳福森此舉既違法也極不恰當,而同件案子,法院判決書卻同時出現「無罪判決」和「有罪意見」,使得法院判決「定紛止爭」的機能出現變數,也可能對後續的審判法官造成心證影響。

吳 福森等三名承審法官昨天下午並未在辦公室,且依法法官不得對個案發表意見;地院民庭庭長兼發言人黃一馨表示,目前法制解釋,合議案件之裁判書表合議庭法院 之意見,原則上法官個人意見不宜在判決書上表示,吳福森的作法是「不適合」的,至於是否違法,他不適合表示意見,至於是否送自律委員會,地院會進行討論。

黃一馨說,合議庭如果同意將個別法官意見以判決書形式呈現,基於獨立審判原則,法院不予干涉;至於被告認為法官承受龐大壓力才做出此舉,黃一馨表示,國內目前司法制度,他從沒有感受承審案子時有不當壓力介入,這件案子也是如此。


璟美長庚案 吳福森都提不同意見

〔記者林國賢/雲林報導〕雲林縣長蘇治芬璟美、長庚醫院案一審判決無罪,厚達五百多頁的判決書昨天出爐;審判長吳福森所提出不同意見書,內容陳述,由監聽譯文及審訊時被告、證人證詞所形成的心證,對於無罪判決結果,並不贊同。

吳福森對璟美案及長庚案都提出四點不同意見。

不 同意見書中陳述,在璟美案部分,蘇治芬於掩埋場操作許可證的簽呈批註後,公文留置縣長室六天;葉安耕與陳勇兆的通訊監聽錄音中「資料」的意思,從相關證詞 足以證明是錢的意思,葉交付陳的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非借款;蘇治芬派「心腹」陳勇兆向葉安耕拿錢,是蘇事前應允葉進行一定行為,事後向葉索拿金錢,客觀上 應認蘇與葉對收取璟美公司賄賂三百萬元,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葉安耕曾與璟美股東找過蘇治芬說明,顯然兩人收取金錢時,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客觀上與 蘇治芬核發操作許可有對價關係,應成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不同意見書中陳述,在長庚案部分,蘇治芬事前撮合沈宗隆與葉安耕接觸,協調長 庚醫院雲林分院興建工程,並指派丁彥哲(縣府社會處長)居中介紹,並向她報告協調結果,蘇治芬否認知道此事,並不實在;蘇治芬透過關係讓葉安耕的營造公司 承攬長庚醫院雲林分院工程,況且陳勇兆也曾經介入工程款議價,亦可佐證;蘇治芬是雲林工策會主任委員,陳勇兆是總幹事,蘇治芬與陳勇兆對於收受款項,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與蘇治芬縣長職權有客觀對價關係,二人應成立共同收受賄賂罪;蘇治芬擔任縣長對核發建築或使用執照有最後決定權,沈宗隆收受一千六百 萬元,與蘇治芬的職務有客觀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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