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0日 星期二

霸權的運作,是讓被管制的對象開始自我審查;而搞不清楚鬆緊的紅線,最有效。 Spied on. Fired. Publicly shamed. China’s crackdown on professors reminds many of Mao era



霸權的運作,是讓被管制的對象開始自我審查;而搞不清楚鬆緊的紅線,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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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洛杉磯時報》的報導,中國共產黨對大學教授的意識形態控制日益嚴苛,讓人聯想起毛澤東統治下的中國。更多關於中國學術與思想的審查報導請見:https://lat.ms/3eRIgSU
This Los Angeles Times report provides a chilling look at academic censorship in the PRC, exploring the ways that university professors are facing a tightening ideological control by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reminiscent of the Mao Zedong era. Check it out here: https://lat.ms/3eRIgSU

國安法通過 黃之鋒、羅冠聰、周庭等 退出香港眾志 黃之鋒:以個人身份踐行信念

周庭 Agnes Chow Ting
我,周庭,宣布從今天起退出香港眾志。
作為創立團體的其中一員,這是個沉重且迫不得已的決定。未來的國際連結工作,我亦將無法再參與。
嚴冬在前,今天就此與伙伴戰友別過,各自在不同崗位上努力。
即使活在絕望當中,我們都要繼續堅強的生活着,時刻記着彼此的存在。只要活着就會看見希望。
周庭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自創立眾志而來,團隊伙伴未曾離開政治風眼,在抗爭路上即使面對再高的巨浪,大家未曾退卻,跟我迎難以上,我實在心存感激。
然而當國安惡法壓境、解放軍演示狙擊「斬首」,在香港從事民主反抗,憂心性命安危已不再是無稽之談。以十年起計的政治牢獄、送到白屋嚴刑銬問、乃至直接送中,誰也沒有辦法確定明天。
嚴峻的命運放在眼前,個人禍福難料,更要拿起承擔的勇氣。我現在宣佈辭任香港眾志秘書長,同時退出香港眾志,並會以個人身份踐行信念。
香港的意志,不會因國安法或任何一條惡法而冰封。一年的時代革命,造就無數覺醒的人,走在城市裡的、每天肩碰肩的,清潔工到西裝友,都有可能是抗爭中的無名傳奇。只要香港人仍在,他們就得永遠懼怕我們、防範我們。
我相信此刻世界上仍有無數雙眼,關切著香港,也注目在國安法下我個人的情況,我會繼續堅守我家 - 香港,直到他們把我從這片地上滅聲、抹殺。
願榮光歸香港,願眾人平安。
黃之鋒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國安法通過 黃之鋒、羅冠聰、周庭等 退出香港眾志 黃之鋒:以個人身份踐行信念
【報道全文:https://bit.ly/2ZmJ0b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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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推動《香港問責法案》 影響中資大行1.1萬億美元資金;美國參議院一致透過了一項兩黨法案,將對侵蝕香港自治權的中國官員、企業和銀行實施制裁。 《香港自治法案》尚待眾議院通過和總統簽署後才能生效

【港版國安法】美國推動《香港問責法案》 影響中資大行1.1萬億美元資金

彭博行業研究稱,美國擬制裁與參與制定實施涉港版國安法的中國官員有業務來往的銀行,恐使中國幾家大銀行1.1萬億美元的資金面臨風險,並可能使它們遭受巨額罰款。美國參議院表決通過了一項兩黨共同發起的《香港問責法案》,禁止金融機構向受制裁的官員提供帳戶服務。法案仍有待眾議院表決及美國總統特朗普的簽署才能成法。





美國參議院一致透過了一項兩黨法案,將對侵蝕香港自治權的中國官員、企業和銀行實施制裁該法案由馬里蘭州民主黨參議員範霍倫和賓州共和黨參議員圖米發起,旨在捍衛香港的人權並施壓中國保持香港的特殊地位。這兩位法案發起人說,中國在香港引入新國家安全法,使得這項立法變得更加緊迫。他們說,在北京採取行動制止挑戰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的民主抗議之際,新國安法對香港的自治造成了打擊。

剛剛美國參議院通過了由
參議員和
參議員提出的 《#香港自治法案》(Hong Kong Autonomy Act)。設立法案的目的是為了反制中共人大常委會定立 #港版國安法
《香港自治法案》的具體內容比《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過之而無不及,當中詳細列明了美國政府須在法案成為法律後九十日內判定一名需為中共失敗履行《中英聯合聲明》負上責任的非美國藉人士為制裁目標,而美國可禁止與該名人士合作的金融機構成為美國政府資助的受托人;禁止金融機構使用美金進行外匯交易和拒絕銀行交易或任何輸送支付等不同對金融業造成毁滅性打擊的制裁選項,務求斷絕制裁目標的財政。
今早傳出消息指《香港自治法案》受到白宮阻撓,不會在日內通過。然而美國參議院即以大比數通過巨細無遺的制裁法案,支援港人。參議院亦同時通過了
參議員提出的無約束力議案,要求美國政府盡快制裁損害香港自治的官員和機構。
即使法案仍需在眾議院通過和總統簽署後才能生效,面對國安法兵臨城下,自由世界已作出強烈回應。香港人不應妄自菲薄,害怕極權的打壓而不再抗爭。在自由世界的支持下,香港人絕對有力與中共一戰。

香港的未來,在中國通過國家安全法後,引起各國憂心,恐走上不歸路。 China’s Sovereignty Obsession

香港的未來,在中國通過國家安全法後,引起各國憂心,恐走上不歸路。
M. Taylor Fravel writes that challenges to its sovereignty have become particularly sensitive for China amid the pandemic, contributing to the deadly border clash between Chinese and Indian troops that now threaten to derail the two countries’ relationship.




One economist at a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bank in Hong Kong said they were concerned about stepping ‘on a landmine’ by expressing their views on China under the new law.

張達明(法律學者): 區國安法的法律文本比我所預想最差的情況還要差。《立場》盤點國安法最少 10 點侵犯人權 張達明:比想像的最壞情況更差 

沒有最壞,只有更壞。港區國安法的法律文本比我所預想最差的情況還要差。以下我嘗試總括幾個重點:
A. 法律文本充滿國內社會主義法制的特色,與香港普通法的精神及法律語言大相逕庭。
B. 將具中國特色的法治概念套用至香港。法律一方面強調國家機構及人員須遵守法律、保障人權(第50條),但實際上他們不會受特區的管轄或獨立法院的有效監察(第60條)。例如駐港國安機構人員在收集情報時,可以在不受《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管的情況下截取通訊。此舉有別於香港一貫行之有效的法治精神,即公權者須受獨立法院監管。
C. 超越了國內域外管轄權只適用於中國公民的概念,任何人(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的行為,只要觸犯港區國安法,同屬違法,只要該人踏足香港境內,即有可能被遞捕及檢控(第38條)。
(溫馨提示:全世界80億人應該熟讀港區國安法,以免誤墮法網,追悔莫及。)
個別條文分析: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法例並沒有就國家安全再作定義,表示國家安全的定義將採用201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定義,涵蓋範圍包括傳統的國土安全、軍事安全,以及非傳統的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等,包羅萬有。
第四條. 提出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及保障人權,但由於國安法的解釋權屬人大常委會而非香港法院,所以是否違反人權將交由人大常委會審視及決定。
《第二章》
第一節 職責
第十條. 要求特區政府通過學校、媒體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不知道日後莘莘學子是否需要熟讀及明白為何諾貝爾獎得主劉曉波、維權律師余文生、秦永敏、王全璋等人的行為會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呢?。
第二節 機構
第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將(1)不受任何特區機構、組織的干涉(即包括立法會、申訴專員公署等)、(2)無須公開,及(3)不受司法覆核(即不受法院監察)。有別於一貫法治社會要求公權者須受獨立法院監管的精神。
第十九條.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開支不受立法會審批,而經由行政長官直接批准,偏離以往公共財政須由立法會批准的慣例。
《第三章 罪行和處罰》
第一節 分裂國家罪
第二十條. 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只要行為被視為旨在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即屬犯法。國際人權標準一般要求行為必須包括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才會構成分裂國家,以保障言論自由及和平集會等權利。
第二節 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二十二條. 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包括使用任何非法手段,範圍可以非常廣闊,例如組織未經批准的集會,若被視為嚴重干擾、阻撓特區政府依法履行職能,亦有可能違反港區國安法。
第三節 恐怖活動罪
第二十四條. 恐怖活動定義非常廣泛,只要是為實現政治主張組織不同的非法行動,也可被視為恐怖活動,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以黑客攻擊政府網絡等。
第四章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十九節. 只要向外國組織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機密或情報”,即屬違法,而參考程翔及明報記者席揚案,國家對於涉及國家機密的定義十分廣泛。
第六節 效力範圍
第三十八條. 超越了國內域外管轄權只適用於中國公民的概念,任何人(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的行為,只要觸犯港區國安法,同屬違法,只要該人踏足香港境內,即有可能被遞捕及檢控。
《第四章 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第四十二條. 在港區國安法下,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有關人士不會再犯,否則不予保釋。此舉偏離現行制度,即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有關人士有機會再犯、棄保潛逃等,否則應予保釋(presumption in favour of bail)。
第四十四條. 根據現行機制,行政長官須按照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委任法官。換言之,行政長官的委任權屬禮節性。但港區國安法下,行政長官的委任權卻屬實質性及不受約束。過程中,行政長官可以諮詢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但沒有規定必須諮詢,或諮詢後須採納有關意見,而由於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可以給予意見,無法避免該委員會不會對法官進行政治或忠誠度審查。
《第五章》
第六十條. 國家安全人員不受香港法院管轄。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有別於《基本法》的158條,並沒有賦予香港法院自行解釋港區國安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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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盤點國安法最少 10 點侵犯人權 張達明:比想像的最壞情況更差 梁家傑:香港無咗架啦


2020/7/1 — 2:20




人大常委昨日早上( 6 月 30 日)在北京「全票」通過《港區國安法》,至深夜 11 時,港府終於公佈法案具體條文,同時刊憲即時生效。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形容,現時看到的《國安法》條文,比他原本想像的最壞情況更差。本身為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主席梁家傑則表示,中央想透過這 66 項條文恫嚇港人,大量條文字眼曖昧不清,充滿人治色彩。梁家傑慨嘆「香港無咗架啦」,寄語香港人要活在真相之中,不要被恐懼吞噬。


張達明和梁家傑又分析,多項港區國安法條文違反香港既有普通法原則,侵犯人權及司法獨立。《立場新聞》整理兩人及過往一段時間不同人士意見,分析十點《港區國安法》違反普通法及人權法之處。


駐港國安公署成「太上皇」 三類案件送中審理


張達明指,《港區國安法》訂明駐港國安機構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法律及法院管轄,人員及車輛亦不受截查,駐港國安機構人員日後變相成香港「太上皇」。張舉例,駐港國安人員在港截聽收集情報,變相亦不受任何本港法例規管,令香港資訊自由盡失。


條例又列明在三個條件下,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會行使管轄權,移送中國法院審理,包括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政府管轄「確有困難」、香港政府無法有效執法的「嚴重情況」、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就會由公署立案偵查,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處理,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和刑罰,適用法律改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48 小時扣留限制失


張達明批評,《港區國安法》條文對本港普通法及人權法原則「完全係違背晒」,例如第 42 條訂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或被告不會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予以保釋。張達明指,這完全違反普通法原則下「保釋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任何人一旦被捕,很大機會被一直囚禁至案件審結為止,形同內地執法部門做法。


嫌疑人失緘默權


條文同時大幅擴大警務處國安部權力範圍,包括在行政長官批准後,警方國安部門可對懷疑涉及國安犯罪人士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要求疑犯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沒收或充公國安犯罪相關財產等。


條文第 43(7)訂明,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國安犯罪案件時,可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張達明認為,上述條文與普通法下保障疑犯的緘默權相抵觸。


域外管轄權 外國人或海外港人同樣適用


條文第 38 條訂定,即使是不具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以外地方犯罪的,亦受港區國安法規管。張達明指,此條文令港區國安法適用範圍擴闊至涵蓋身處香港以外的外國人,他們只要隨時踏足香港境內,都有可能被捕;條文第 37 條也訂明,只要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港成立的公司、團體或組織,在香港境外犯罪的,亦受港區國安法規管。張達明認為,上述兩項條文將嚴重影響打擊外商在港投資意慾。


律政司可以豁免陪審團審理


《港區國安法》第 46 條訂定,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國安案件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相關案件在毋須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改為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早前接受傳媒訪問時指,過往在港可判處終身監禁的罪行,例如謀殺、強姦、販毒等,必定有陪審團審理,如國安法可判囚終身卻不設陪審團,是完全違反普通法精神。


《基本法》第 8 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另外《基本法》第 86 條訂明,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


條文欠清晰 欠可預測性


港區國安法將四種行為定為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梁家傑批評,條文中大量條文,並非普通法刑法慣常使用的字眼,條文「唔清唔楚、曖曖昧昧」,有違法律可預測性原則。


身兼名譽資深大律師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早前接受 BBC 訪問時指,條文所指的勾結外國勢力及恐怖活動定義並不清楚,如何解讀罪行,或如何決定哪些人屬於犯法的「少數」,權力均在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報道引述陳文敏與大律師公會前主席陳景生指,《國安法》條文不夠清晰,給予當權者很大權力及空間去解讀法例。


條文訂定刑期 量刑標準主觀


《港區國安法》條文訂明四項罪行的量刑準則,若屬最嚴重者,全部罪行最高刑罰都是終身監禁,程度中等至輕微者,則判處三年以下至十年以上不等。


梁家傑質疑,條文中有關量刑的字眼,如「情節嚴重」、「情節較輕」等,都是很主觀的概念,未有定下清晰準則。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日前接受電台訪問時指,每宗案件有獨特之處,應由法庭考慮證據及求情因素後量刑,上訴庭會在累積一定案件後,才會有量刑起點及標準,在條文直接寫入最低刑期,並非普通法做法。


凌駕人權法 法院釋法權、違憲審查權被剝奪


港區國安法附則訂明,任何香港法律與「港區國安法」不一致的地方,將適用國安法的規定,並規定國安法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


梁家傑早前接受《立場》查詢時表示,附則變相規定本港法庭日後必定要接受中央的法律解釋,而無權提出質疑或宣布國安法違憲無效,司法獨立名存實亡。梁家傑又指,「港版國安法」將會是自成一體的法律,與香港本來的司法體系完全切割,形同架空《基本法》。


繞過本地立法機關 黑箱作業制定條文


人大上月底通過訂立港區國安法決定,惟至今日深夜刊憲實施前,從未公開具體條文。


雖然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接受電台訪問時強調,人大常委在討論立法過程中,已充分諮詢人大代表、政協委元、法律界及社會各界。不過港區國安法立法過程繞過本地立法會,本地立法會議員並未被諮詢;大律師公會多次發聲明要求中央就條文作公開諮詢,同樣不得要領。


特首指定法官 違司法獨立原則


張達明接受《立場》訪問時指,《國安法》條文賦權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相關案件,條文亦訂定特首在指定法官時,「可徵詢」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意見;如法官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會被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第 44 條),張達明認為,指定法官任命極可能牽涉政治審查,「仲邊有司法獨立?」


新華社早前公佈部分條文,透露審理國安法案件法官將由特首指定,大律師公會當時亦發聲明指,此做法「史無前例」,違背《基本法》的本意及精神,對香港司法獨立構成印象上、或實際上的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