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8日 星期二

誰咬你,依然如此說詞

〔本報訊〕涉及台北市新生高工程弊案獲得交保的北市府前新工處長黃錫薰、昭凌公司員工李媺,經檢方抗告成功,剛剛台北地方法院更裁出爐,裁定黃錫薰和李媺收押禁見。

 台北地檢署偵辦新生高弊案,九月七日搜索台北市府後,約談黃錫薰等人到案,以涉貪污罪嫌重大,向法院提出聲請羈押,當時地院只裁准羈押前維護工程科長陳 智盛,黃錫薰則獲得50萬元交保,同案的李媺也獲得保釋,檢方不服,隨即提出抗告,台北地院今(28)日上午重開羈押庭,歷經了8個半小時後,裁定將黃錫 薰和李媺收押禁見。

 檢方提出抗告後,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昨(27)日認為黃錫薰和李媺等人有串供之嫌,因而發回台北地院更裁;檢方也補強證據,表示有扣到北市府政風處的調 查報告,認為黃錫薰和李媺有串供的可能性,北院進行調查後,法官認為黃錫薰和李媺有串供之嫌且犯罪嫌疑重大,因而裁定兩人羈押獲准。

新生高案 疑有北市府更高層涉入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台北市新生高架橋弊案,檢調查出,獲交保的前北 市府新工處處長黃錫薰,竟能順利取得政風處製作的該案政風報告,進行勾串行為,懷疑有市府比黃更高層官員或共犯涉案;另對於在押的陳智盛以科長職位,即能 取得市府秘書處便箋,並記載「就是疏失」等字,不排除也是受高層指點,全案已鎖定向上追查。

前處長黃錫薰家 搜出政風報告

北 檢九月七日搜索台北市府後,約談黃錫薰到案,以涉貪污罪嫌重大,向法院聲押,但台北地院裁定交保,北檢向台灣高等法院抗告,並提出查扣的黃錫薰筆記及陳智 盛在秘書處便箋上所寫的便條等關鍵證物,顯示黃涉案程度升高,高院昨裁定將黃及承包商昭淩公司員工李媺的交保撤銷,發回北院更裁。

另,不服遭北院裁准收押的前新工處科長陳智盛,也向高院抗告,但高院認定收押有理,昨駁回陳的抗告案。

「如果下面咬說是你指示,你有蓋章,則回答說『我不記得,但我不相信、他們不會說謊』」,這是前北市府新工處長黃錫薰在被檢方查扣筆記本的部分內容。

黃交保撤銷 查出與陳智盛串證

北檢也向高院提出查扣到陳智盛在市府秘書處便箋上面記載「這是一個簡單的事件,就是疏失」等證物,認定黃錫薰有勾串陳智盛等共犯事實。

北檢是在九月七日以貪污罪嫌等事證,聲押黃錫薰、陳智盛及李媺三人,但僅陳智盛被法院裁准收押,黃、李兩人分獲五十萬、卅萬交保,檢方因而提出抗告。

高等法院認為,依檢方查扣黃錫薰的筆記本內容,顯示黃有勾串證人之虞,加上三人供述互有差異、不法所得去向不明,部份共犯未到案,認定三人有勾串嫌疑,昨將黃、李的交保裁定撤銷,發回北院更為裁定。

北檢抗告指出,北院裁定收押陳智盛原因是,尚有工信、長鴻、皇昌等廠商承辦人未訊問,恐有串證之虞,但地院駁回聲押黃錫薰、李媺理由中,卻指出相關被告和證人已經檢調訊問,無串證之虞,兩者前後矛盾。

辯辭早串好 不排除是高層指點

高 等法院承審合議庭審判長鄧振球及彭幸鳴、潘翠雪等三法官,昨對北檢抗告做出裁定,認為依工信承辦人員、皇昌負責人江程金等人說詞,工信等三公司明知不可能 得標,卻願意繳納鉅額保證金,故意填載高於招標工程的十九億多元,是有意哄抬工程款。 合議庭也認為,北院認定無證人指證黃錫薰和三家廠商有謀議浮報價格等情事,但黃當時是新工處長,對工程預算有審核權,北院的認定與檢調所提證據有不符之 處。較關鍵的是,合議庭認為,檢調從黃錫薰住處查扣的「台北市政府政風處調查報告」,發現報告內含本案相關人員的訪談報告,驚訝黃錫薰竟能取得並閱覽。

檢 方另查扣黃的兩本筆記本,上面記載著黃如何應訊說法,如「誰咬你,依然如此說詞」、「底價不用我決定、尊重程序,縱使有意見,依法決定,尊重專業」、「預 算不是我編的、何來浮編,退一步言,僅是疏失,非我本意」等數十項內容,都與黃偵查的答辯相符,合議庭認定黃有勾串證人。





新生高架橋工程弊案,案情疑向上發展。除搜索涉案官員黃錫薰、陳智盛等人時,發現可疑的政風處調查報告及秘書處便箋,懷疑有人協助串證。另陳智盛簽辦新生高工程預算公文,相關公文必須層報上級,以他的層級不可能一手遮天,不排除有高官指示交辦。  檢調指出,陳智盛原任職新工處建築科,九十七年四月八日才調任新工處維護工程科科長,才上任三天的他,怎麼能自行決定新生高架橋工程的標價,懷疑幕後有高層指示交辦。  另民眾檢舉花博植栽項目採購價格過高,其中是否涉及弊端?專案檢察官張書華已指揮台北市調查處儘速向市府調閱資料,將俟比對查證,再約談官員調查釐清。  檢調查出,新生高架橋改善等二項工程,昭淩公司在九十五年得顧問標,明知標案預算金額僅十六億五六六萬餘元,利潤有限,竟與黃錫薰、陳智盛等人哄抬標案預算金額,連繫無投標意願的工信、長鴻、皇昌三家公司以聯合提高投標單價三億餘元方式投標。  由於投標價過高而廢標,昭淩公司藉機以追加預算方式,將預算增加至十九億五千萬,昭淩承辦人李媺直接以三家公司的投標平均值,作為追加預算依據。以新生高植栽工程的「灌木,平戶杜鵑」為例,昭淩將三廠商平均報價三四三.一三元,不合市場行情。  檢調依據工信工程人員王光豫證詞,發現第六次投標與第七次投標內項目都沒變,第六次投標雖投標金額是十九億五千萬,金額是董事長陳煌銘決定的,但詳細價目表上的數字是廿二億多元,因為當時要投無效標,所以是隨便寫的。  檢調也發現,陳智盛在經辦新生高工程時,曾親自帶昭淩的李媺到黃錫薰的辦公室,交換意見,且承辦人及股長都指證黃錫薰對以三家廠商平均價作標案金額一事知情,並責難承辦人不配合辦理。  在搜索黃錫薰時,發現黃的筆記本上記載了許多應訊時的答辯重點,包括如陳智盛及李媺去找他一事,就記載了「科長帶昭淩的工作人員,事先未 約就找,站在秘書桌旁」、「昭淩人員有無找過我?有,科長帶來,但因未預約且我有行程要出門,所以是站著說且時間很短,詳細內容不記得」。  檢調認為黃筆記本內容,形同應訊時的「教戰手冊」,懷疑幕後有「高人」指點,刻意要黃在說詞上避重就輕,切斷市府高層在本案的責任,以免案情會上延燒,一發不可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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