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2日 星期一

TPP協定摘要中譯

TPP協定摘要中譯
這是國貿局網站整理的TPP協定摘要中譯
http://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319
從內容上看,是對三十個章節的概述,並無詳細的規範內容,不過已經是現在可找到相對完整的說明。
TPP全文一個月後公布,不管是贊成的人或反對的人,總要先了解你所反對或贊成的對象。建議國貿局未來進行全文翻譯,這也是透明化與公眾溝通工作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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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協定摘要中譯
TPP全體締約方於2015年10月4日 宣布達成協議,此一具高標準、企圖心、全面性、平衡性之協定旨在促進經濟成長,支持、創造並維持就業機會,提升創新、生產力與競爭力,提高生活水準,減少貧窮,促進透明度、良好治理及提升勞工及環境保護。
協定範圍
共計30章,包括各項與貿易有關之議題。
涵蓋新興貿易議題及跨領域議題,例如:網路及數位經濟、國營企業、確保貿易協定有利於小型企業等。
結合不同背景之貿易夥伴,強調彼此間緊密合作、協助能力建構,並給予部分成員調適空間,以發展遵循新貿易規範之能力。
主要內容
1. 初始條款及一般定義
許多 TPP 締約方已相互簽署貿易協定。本章初始條款及一般定義認定 TPP 可以與其他締約方間之國際貿易協定併存,包括 WTO 協定、雙邊及區域協定。本章同時定義使用於多個章節的術語。
2. 貨品貿易
TPP 締約方同意對工業產品消除及減少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並對農業產品消除或減少關稅與其他限制性政策。TPP提供的優惠市場進入條件將增加TPP 國家 8 億人口的貿易,並在所有 12 個締約方支持高品質的工作。大多數工業產品的關稅減讓將立即實施,部分產品的關稅將在TPP 締約方同意的較長期限內消除。TPP 締約方同意的關稅減讓表將涵蓋所有貨品。TPP 締約方將發佈所有與關稅及貨品貿易有關之資訊,以確保中小企業及大型公司均可受益於TPP。TPP 締約方同意不使用當地自製率等產出規定,作為取得關稅優惠的條件。同時,TPP 締約方亦同意不採行違反符合WTO規則的進出口限制及收費,包括限制回收零組件轉化成新產品的再製品。如果 TPP 締約方保留進口或出口許可證的規定,相關程序將通知對方,以提昇透明度及和便利貿易往來。
在農產品方面,締約方將消除或降低關稅及其他限制性政策,增加區域內的農產品貿易及加強糧食安全。除了消除或減少關稅,TPP 締約方同意促進政策改革,包括取消農產品出口補貼,在WTO合作制定關於國營貿易企業的出口規定,以及出口信貸及縮短限制糧食出口期限,以加強區域內糧食安全。TPP 締約方同意在農業生物科技有關之若干活動增加透明度及合作。
3. 紡織品和成衣
TPP 締約方同意對部分締約方市場經濟成長有重要貢獻的紡織品和成衣取消關稅。大多數關稅將立即取消,部分敏感產品的關稅將依TPP 締約方之同意在較長期限內取消。本章還包括要求使用 TPP 區域內的紗線及紡織品的特定原產地規則,以促進此產業領域的供應鏈與投資,並透過「供應短缺清單(short supply list)」機制,取得TPP區域內未能廣泛取得的部分紗及紡織品。此外,本章包括海關合作及執法之承諾,以防止逃稅、走私及欺詐,以及特定之紡織品的特別防衛措施,在進口激增時,得對受嚴重損害或面臨嚴重損害之虞的國內產業進行救濟。
4. 原產地規則
為提供簡單的原產地規則、促進區域供應鏈、確保 TPP締約方為協定之主要受益者,而不是非締約方。12 個締約方同意一份原產地規則,詳細規定某特定產品得以適用 TPP 優惠關稅的原產地規則。特定產品的原產地規則係本協定文本的附錄。TPP 允許「累計原產地」規定,亦即在某一TPP 締約方生產之產品,其使用來自TPP其中一個締約方之材料,即視為是 TPP其他締約方之材料。TPP 締約方同時制定設置 TPP區內系統規則,以顯示及驗證在 TPP 區域內製造的貨物符合原產地規則的情形,讓企業得以在區域內順利運作。進口商只要提供證明文件即可取得優惠關稅待遇。此外,本章亦規定主管機關之查證制定程序。
5. 海關管理及貿易便捷化
為協助WTO實現貿易便捷化的努力,TPP 締約方達成加強貿易便捷化的規定,提高海關程序的透明度,確保海關執法的完整性。本章將協助TPP區域內的企業,包括中小型企業,順利進行海關和邊境程序,並促進區域供應鏈。TPP 締約方已同意透明的規則,包括公布海關的法令規章,貨物放行排除不必要的延誤,對於海關尚未決定關稅或收費的貨物,同意在進口商提供擔保或「保留異議下付款(payment under protest )」後放行。TPP 締約方同意針對海關估價及其他事宜實施預先裁定作業,以便利貿易的可預測性;同意採取公正和透明的方式執行海關的處分及罰款。由於快遞服務對企業,包括中小型企業的重要性,TPP 締約方同意對快遞服務提供快速通關手續。為打擊走私及逃稅,TPP 締約方同意在接獲請求後,提供資訊以利對方執行其海關法律。
6. 食品安全檢驗及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 (SPS)
在制定SPS章節時,TPP締約方的共同利益係:措施透明化、不歧視性、以科學為基礎,並重申其保護境內人類與動植物生命健康的權利。TPP有關SPS風險指認與管理規範係建立在WTO之SPS協定的最小貿易限制規定之上。SPS章節大致內容為下:TPP締約方允許公眾對其將要採行之SPS措施進行評論、告知決策,並會確保受影響之貿易商瞭解他們將要遵行之新規範;進口之檢查體系係基於進口風險之考量而設計,且不得故意拖延進口查驗程序;如為了保護境內人類與動植物之生命健康,締約方在通告其他成員之後可採行緊急措施,惟在採行後6個月內須檢視其措施之科學基礎,相關之評估結果亦將應其他締約方之要求而提供;除此之外,TPP締約方承諾將對「同等效力」或「區域化」等議題強化彼此之資訊交換,且提倡系統性方式對輸出國之管制措施進行效能評估;另為快速反應並解決SPS爭端,締約方也同意將建立政府間之協商機制。
7. 技術性貿易障礙 (TBT)
TPP 締約方同意在確保締約方能實現法制目標的情況下,以透明及非歧視性的方式,制定TBT規則、標準及符合性評鑑。TPP 締約方同意合作,以確保技術法規和標準不會造成不必要的貿易障礙。TPP 締約方為降低企業,特別是小公司的經營成本,同意制定規則接受其他 TPP 締約方符合性認證機構經過合格認證程序所出具的符合性評鑑結果。TPP規定,締約方須公告法規,確保進出口商更容易進入TPP市場,並准許公眾對技術法規、標準及符合性評估程序等草案,在評論期間提出意見。締約方將確保技術法規與符合性評估之公佈及生效有合理的時間差距,俾使企業有足夠時間調整,以符合新規定。此外,TPP 的附件包含特定產品的法規,以促進TPP 區域相關管理措施的調和。特定產品包括化妝品、醫療器材、藥品、資訊和通信產品、葡萄酒和蒸餾酒,預先包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的專門處方,以及有機農產品。
8. 貿易救濟
同意在現有WTO所規定之權利與義務下,訂定提升透明性及正當程序之措施。締約方倘因TPP關稅減讓造成進口增加,致國內產業受有嚴重損害時,可依本章規定實施過渡性防衛措施(transitional safeguard measures)。實施過渡性防衛措施以2年為期限並可延長1年,實施締約方須符合通報與諮商規定,同時依本章規定提供協議補償。締約方對於同一產品於同一期間內不得重複實施防衛措施,且不得對適用關稅配額之產品實施防衛措施。另,締約方實施WTO防衛措施時,實施範圍可排除未造成產業損害或產業損害之虞之TPP進口產品。
9. 投資
TPP締約方確立非歧視性的投資政策及提供法律之基本保障,同時確保各國政府執行政策之能力。TPP對投資的基本保障與其他國際投資協定相同,包括: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最低標準待遇、禁止非為公共利益、未有正當程序或未提供補償之徵收、禁止自製率等實績要求、投資資金原則上應自由移轉,以及投資管理人不受國籍限制之規定。
TPP採取負面表列,意即除列入負面表列清單之項目外,締約方之市場完全開放外人投資。負面表列清單呈現於兩個附錄:(1)締約方不應就現有之投資相關措施採取進一步限制,並有義務在未來進行自由化;(2)締約方得以全權保留採行之政策及措施。
本章節提供中立而透明的投資爭端國際仲裁機制,以強而有力的保障機制,防止濫用及無理的仲裁要求,並確保政府規範各項公共利益,包括健康、安全及環境保護等之權利。相關程序性的保障包括:透明的仲裁過程、法庭之友陳述、非爭端方之陳述、無理之訴的快速審查及可能的律師費分配裁決、臨時裁決的審查程序、TPP締約方對協定內容的聯合解釋具拘束力、提出索賠的時間限制、防止訴訟人同時於多個場域提起同一訴訟。
10. 跨境服務業
締約方核心義務包括WTO及其他國際協定規範之: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市場開放(締約方不得設立數量限制、不得要求特定法人形式及合資、不得要求設立當地據點),締約方市場開放採行負面表列,例外則以不符合措施清單保留。
締約方同意其等管理措施應為合理、客觀、公正,另外在建立服務業新法規時應符合透明化要求。本章節之利益不適用空殼公司並設有禁止與非TPP締約方之特定企業交易條款,締約方同意允許跨境服務貿易有關資金可無償移轉,本章節包含專業服務(鼓勵相互認證合作與其他議題)及快遞服務等兩附件。
11. 金融服務業
TPP金融服務業章節將提供重要跨境和投資之市場進入機會,並確保締約方維持其對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之監管能力,以及針對危機事件之緊急措施。這個章節包括類似其他國際協定之締約方核心義務,如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市場開放,以及包含最低待遇標準之投資章節部分條文。當TPP締約方提供特定金融服務業跨境銷售時,可以取得當地登記或授權的方式,取代過去要求須在賣出地設有據點才能銷售之規定,以協助確認相關銷售,有適當之監管與檢視。若國內市場允許,締約方間可彼此同意夥伴國於其境內提供新金融服務。締約方之例外清單包含兩個現有保留措施附件:(1)締約方不應就現有措施採取進一步限制,並有義務在未來進行自由化;(2)締約方得以全權保留採行之業別及政策。
締約方亦制定保險服務業管理程序以加速已獲核准之保險業者提供服務;此外TPP締約方亦就投資組合管理、電子支付服務及以資料處理為目的之資訊移轉等作出特定承諾。
金融服務章透過中立及透明之投資仲裁,對部分條文規定提供爭端處理,包括與最低待遇標準有關之投資爭端、要求具金融服務業專長之仲裁者,以及締約方政府間之特別機制,以促進實施審慎例外以及本章與投資爭端有關之其他例外。最後,本章保留廣泛裁量權之例外措施,俾TPP締約方金融監理機關採取措施,以提升金融穩定性和金融體系完整性,包括審慎監理例外和追求貨幣或其他特定政策所採行之不歧視的例外措施。
12. 商務人士短期進入
鼓勵締約方提供商務人士短期進入申請相關資訊,以確保申請費用合理以及迅速核定並通知申請人。締約方同意公告相關資訊(包括及時公告、可行時並應於網站公告),以及就簽證處理等短期進入議題持續進行合作。大多數締約方已於各締約方附件內承諾開放商務人士短期進入。
13. 電信
TPP締約方應確保有效及可靠之國內電信網路。電信網路對於提供服務之大小企業均十分重要。TPP所訂之促進競爭之網路接取規則亦適用於行動服務業者。TPP締約方承諾,在其境內將確保國內主要電信服務業者,在合理的條件下,及時提供網路互連、出租電路、共置、電線桿及其他設施之取得等服務。締約方並承諾,核照時應遵循法規程序透明化,且不得歧視特定技術規格。締約方承諾,對於稀有電信資源之管理及分配,包括:頻率、號碼及使用路權等,必須遵循客觀、及時、透明及非歧視之原則。TPP締約方認同電信產業仰賴市場力量及商業談判之重要性,並同意採取適當步驟以促進國際漫遊服務之競爭,及使用漫遊之替代服務。TPP締約方同意,若締約方選擇管制國際漫遊之批發費率時,該國應允許其他不管制批發費率之締約方電信業者亦有機會享用較低費率。
14. 電子商務
在合法公共政策目標(例如個人資料保護)下,TPP締約方承諾,為促進網際網路及數位經濟,確保全球資訊及資料自由流通。TPP締約方亦同意不要求企業建立資料儲存中心為在TPP市場營運之前提,亦不要求移轉或提供軟體原始碼。本章節禁止締約方對於電子傳輸課徵關稅,以及避免締約方因偏好本國製造商或特定產品提供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或完全封鎖。為保護消費者,締約方同意採行及維持消費者保護法規,防止網路詐欺及不實商業行為,並確保隱私權及其他消費者保護得以實施。TPP締約方亦同意採取措施防止垃圾郵件。另為促進電子商務,本章節亦鼓勵各式無紙化交易,例如電子通關表格、電子驗證及簽章。本章節允許締約方就部分義務得採取不符合措施。締約方亦同意合作協助中小企業利用電子商務及鼓勵推動個人資料保護、線上消費保護、網路安全等政策合作。
15. 政府採購
TPP締約方共同利益在於藉由透明、可預測、非歧視性規則,進入彼此龐大之政府採購市場。在本章中,TPP締約方承諾採取國民待遇及非歧視的核心原則,並同意及時公開相關資訊,使供應商有足夠時間獲取招標文件及參與競標,以及公平公正對待投標者,並同意對於招投標訊息予以保密。此外,締約方同意採取公正客觀的技術規格,僅依據招標文件明列之評審項目決標,並且對於有疑義之標案,依循正當法律程序予以審查。有關本章適用之機關及事業,締約方同意以正面表列方式列於附錄。
16. 競爭政策
TPP 締約方的共同利益在於確保區域內公平競爭架構,透過規範要求 TPP 締約方立法禁止反競爭商業行為及損害消費者的詐欺與詐騙商業活動。
TPP 締約方同意採取或維持禁止反競爭商業行為之全國性法律,適用該法至全境所有商業活動。為了確保法律之有效實施,TPP 締約方同意建立或維持負責國家競爭法的執法機關,並採取或維持法律及規範以禁止詐欺與詐騙商業活動,以避免對消費者造成危害或潛在危害。各方同意接受正當程序及公平程序之義務,以及因違反國家競爭法而造成損害,被害人有權採取訴訟。此外,TPP 締約方同意在競爭政策及執法上適時合作,包括通知、諮詢和資訊交流等。本章不適用TPP爭端解決規定,但TPP 締約方可協商與本章相關的問題。
17. 國營企業及指定的獨佔企業
所有TPP締約方均有國營企業,這些國營企業經常扮演公共服務之角色,然締約方咸認對該等國營企業進行規範之益處。本章規範對象為主要從事商業活動之國營企業。締約方同意,國營企業之採購及銷售行為應以商業考量為基礎,除非此舉將阻礙其提供公共服務。締約方並同意,國營企業或指定的獨占企業不得歧視其他締約方之企業、商品及服務。締約方同意其法院管轄外國國營事業在境內之商業活動,並確保行政機關對於國營企業及私部門企業之規範一視同仁。締約方同意不應對國營企業提供非商業援助,致對其他締約方之利益造成不利效果,或對在另一締約方境內生產及販售商品之國營企業提供非商業援助,致損害其他締約方之境內產業。締約方同意提供國營企業之名單,若其他締約方要求,應提供政府持股或控制情形,及政府提供非商業援助情形等額外資訊。本章設有例外情形,例如:全國性或全球性之經濟緊急情況,以及明列於附錄之個別國家例外情形。
18. 智慧財產
本章包含專利、商標、著作權、工業設計、地理標示、營業秘密、其他形式之智慧財產、智慧財產權之執法,以及締約方同意進行合作之議題,旨在協助企業(特別是小型企業)更易於新市場檢索、註冊及保護其智慧財產權。
專利部分,本章依據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及國際最佳實務建立專利標準。商標部分,本章針對企業及個人用以在市場上區別產品之品牌名稱及標誌提供保護。關於新的地理標示(包括依國際協定認定或保護之地理標示)之保護,本章要求締約方提供透明性及正當程序保護規範,包括確認對於商標及地理標示關係之共識,以及有關使用通常用語之保護措施。
此外,本章也包括與藥品相關之規定,旨在促進創新救命藥品之開發及學名藥品之取得,並考量各締約方達成規範所需之時間。本章包含對於為取得新藥或農藥上市許可向主管機關提交之未揭露測試資料及其他資料之保護承諾,並重申締約方對於WTO 2001年TRIPS協定與公共衛生宣言所作之承諾,特別是確認不禁止締約方為保護公共衛生採行相關措施,包括對抗HIV/AIDS等傳染性疾病之情形。
著作權部分,本章要求締約方建立著作、表演、錄音著作(包括歌曲、電影、書籍、電腦軟體 )之保護機制,並提供科技保護措施及權利管理資訊之有效且平衡之規定。本章要求締約方持續透過各種方式尋求著作權保護與合法目的之例外及限制規定之衡平,包含在數位環境下亦是如此。本章要求締約方建立或維持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著作權避風港制度,並不得以網路服務提供者監督其系統中之侵權活動作為適用避風港的要件。
締約方同意強化執法體系,包括對具商業規模之商標侵權及著作權或相關權利之盜版提供民事程序、暫時性措施、邊境措施、刑事程序及罰責。特別是,締約方將提供法律手段以防止侵害營業秘密,並針對竊取營業秘密(包含網路竊取)及盜錄建立刑事程序及罰責。
19. 勞工
所有 TPP 締約方均為國際勞工組織成員,並體認促進國際公認勞工權利的重要性。TPP 締約方同意採取及維護其執行國際勞工組織 1998 年宣言之國內法規及慣例,以保障基本勞工權利,亦即結社自由及集體談判權、消除強迫勞動、廢除童工及禁止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及消除就業歧視。TPP 締約方同意立法規範最低工資、工時及職業安全與健康,該等規定一併適用於出口加工區。12 個締約方同意不會以免除或降低保障勞工基本權益之法規,或不能有效執行上述法律之方式吸引貿易或投資。除承諾消除境內的強迫勞動外,本章還包括禁止進口由強迫勞動或童工所生產的貨品,以及禁止使用以強迫勞動或童工生產原料之貨品,無論出口國是否為TPP締約方。TPP 締約方承諾確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行政和司法程序,並對違反勞動法提供有效的救濟措施。並同意包含以建立徵求公眾意見的機制等方式,使公眾參與勞工章之執行。
本章適用TPP爭端解決規則。為促進 TPP 締約方之間的勞工問題獲得迅速解決,本章規定締約方得選擇勞工對話以解決任何與本章相關之勞工問題。此方式允許締約方間快速協商並合意採取行動以解決問題。本章建立勞工議題之合作機制,包括提供機會予利害關係人確認合作領域,並基於妥適合意下參與工作。
20. 環境
TPP 締約方作為人、野生動物、植物及海洋生物的家園,堅定承諾保護及保育環境,共同努力應付環境的各項挑戰,例如污染、非法野生動物販賣、非法伐木、非法捕魚和保護海洋環境等。12 個締約方同意有效執行環境法;不會為了鼓勵貿易或投資而弱化環境法規。締約方同意履行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之義務,並打擊、合作阻止非法野生動植物貿易。此外,締約方同意促進永續森林管理,並保育境內瀕危之野生動植物,包括採取措施以維護自然特別保護區的生態完整性,如濕地。為保護共同的海洋,TPP 締約方同意採行永續的漁業管理,以保育重要的海洋物種(如鯊魚),並打擊非法捕魚,禁止危害最大的漁業補貼,該補貼造成過度捕撈魚類種群而影響漁群存量;並制止非法、不報告或不管制捕魚。締約方同意提高漁業補貼程序的透明度,並盡最大努力避免提出導致過度捕撈或產能過剩的新補貼。
TPP 締約方同意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以及保護臭氧層。重申執行多邊環境協定 (MEAs) 的承諾,並提高有關環境決策、執行和執法的透明度。締約方亦同意建立公眾諮商的機制,包括通過公眾意見書和設立環境委員會的公開會議以監督本章執行。本章適用TPP爭端解決規則,並進一步鼓勵自願的環境倡議,例如企業社會責任計畫。最後,締約方承諾合作以解決涉及共同利益的問題,包括生物多樣性保護區之維護及永續利用,以及轉型為低排放及具彈性的經濟體。
21. 合作和能力建構
TPP 締約方的經濟相當多元。所有締約方承認,TPP 發展程度較低的締約方在執行協定以及充分利用本協定所創造之機會,可能面臨的特殊挑戰。為應對這些挑戰,本章設立合作與能力建構委員會,確認並檢視潛在的合作及能力建構範圍。各方互助活動在相互同意的基礎上和可資利用的資源內進行。本委員會將促進資訊交流,以協助合作與能力建構相關需求。
22. 競爭力和企業促進
本章旨在協助締約方及亞太地區整體的發揮潛力以加強競爭力。本章建立正式機制,檢視 TPP 對締約方競爭力的影響,透過政府間、政府、企業及公民社會間的對話,特別聚焦於深化區域供應鏈。該機制亦評估TPP進展、善用新機會、以及處理任何TPP生效可能出現的挑戰。此外,TPP將設立競爭力和企業促進委員會,該委員會將定期舉行會議,檢視TPP對區域和國家競爭力及區域經濟整合的影響。委員會亦考慮採納利害關係人的建議,藉此TPP得以提升其競爭力,包括強化中小型、微型企業參與區域供應鏈。本章亦建立基本架構,提供委員會評估供應鏈在本協定下的表現,包括提升中小企業參與供應鏈,以及檢視利害關係人及專家建議。
23. 發展
TPP 締約方將尋求確保 TPP 作為貿易和經濟整合的高標準規範,確保所有締約方都能夠獲得完整的利益,並完全實現承諾,成為具有較強的市場的更繁榮社會。本章包括3個需要具體合作的領域:(1)廣泛經濟增長,包括永續發展、減少貧窮和促進小企業;(2)婦女與經濟成長,包括協助婦女技能建構,加強婦女進入市場的管道,獲得技術與資金支援,建立婦女領導網絡,並識別婦女在職場調適的最佳範例;及(3) 教育、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本章將設立 TPP 發展委員會,定期舉行會議,促進前揭領域自願的合作及機會拓展。
24. 中小企業
TPP締約方共同利益在於促進中小企業參與貿易,並確保中小企業共享TPP之利益。除涵蓋TPP其他章節所規範之市場開放、文書減量、網路運用、貿易便捷化、快遞外,中小企業專章旨在各方承諾建立中小企業使用便利之TPP網站,讓中小企業獲得TPP資訊以及利用TPP的便利途徑,該網站將包括TPP有關中小企業條文描述、智慧財產權的規範與程序、外資規範、就業規範、稅務資訊。此外,本章設置「中小企業委員會」,定期檢視TPP服務中小企業之情形,討論如何強化對中小企業之效益,並監管支持中小企業合作及能力建構之平台,相關內容包括出口諮詢及協助、訓練計畫、資訊分享、貿易融資等活動。
25. 法規調和
本章將確保公開、公平和可預測的法規環境,藉由促進各締約方政府間在 TPP 市場的透明度、公正性及協調性等方式形成法規調和,以利企業經營。本章旨在促進法規的一致性,在每個 TPP 締約方建立有效的協調機構及機構間協商的機制。鼓勵締約方接受廣泛實施的良好法規措施,例如法規草案的影響評估、備選方案的溝通及擬實施法規的介紹等。本章規定係協助確保法規之簡明扼要,民眾有取得新訂法規資訊的途徑,定期檢討現行法規確定是否仍為實現預期目標的最有效手段。鼓勵締約方提供一年度公告,涵蓋所有預計在該年度內採行的法規。本章將設立委員會,提供TPP 締約方、企業及民間社會持續報告執行情況的機會,以及交換最佳做法的經驗,並考慮潛在的合作領域。本章並不以任何方式影響 TPP 締約方以公共衛生、安全、保防和其他公眾利益原因為由制訂相關法令之權利。
26. 透明度及反貪腐
本章旨在促進良好的政府治理及解決敗壞經濟的賄賂。對於與TPP涵蓋範圍相關的法律規章及行政裁決應使公眾週知,並盡可能對於可能會影響締約方之間的貿易或投資的規定,進行通知並且允許評論。TPP 締約方均同意確保提供給利害關係人正當法律程序之權利,包括透過公正的司法或行政程序及時審查。締約方同意採取或維持公職人員行求期約不正利益的刑事處罰,以及其他影響國際貿易或投資腐敗之貪腐行為的法律。締約方也承諾有效執行反貪腐之法律規。同意採取或維持關於公職人員之行為準則,採行管理與識別利益衝突之措施,加強公職人員的訓練,採取措施阻止送禮,並制定或提供便利舉報公職人員涉及貪腐行為的機制。本章附件規定,TPP締約方同意促進藥品或醫療器械有關上市及核價之透明度和程序公平規定。本章附件的承諾不適用爭端解決程序。
27. 管理及制度條款
本章訂定制度架構,以利締約方評估及指導TPP相關措施的落實,特別是由締約方部長級或資深官員組成TPP委員會,將監督本協定的落實並指導其未來發展。該委員會將定期檢視締約方間經濟及夥伴關係,以確保本協定仍與締約方面臨之貿易及投資挑戰保持相關性。本章亦要求各締約方應設立聯絡窗口,以利溝通,並設立機制讓具有特定過渡期的締約方,有義務報告其落實該義務之計畫及進度,以確保締約方執行各項義務之透明度。
28. 爭端解決
當締約方已用盡所有方式仍無法解決爭端時,屆時將透過公正之爭端解決小組裁決。本爭端解決機制除少數特定例外,適用全數TPP內容,且爭端程序中所提交之書狀應予公開、公開開庭審理、最終報告亦須公開且小組於爭端解決過程將參採涉入爭端締約方非政府實體之書面意見。
當諮商失敗,締約方要求,在提出諮商請求後60日內、或是涉及易腐產品有之請求時則縮短為30日內,成立小組。小組由獨立於爭端當事國以外的、嫺熟貿易及爭端所涉議題之三位專家組成,並應於最後一位專家獲指定後的150日內,或是在緊急如涉及易腐產品等案件中則提前於120日內提出機密版的初步報告供當事國評論,俾於30日做成最終報告,並於完成後15日內予以公開。
倘締約方遭認定確無遵守相關義務,爭端解決將同意允許控訴國實施貿易報復,惟敗訴國可於貿易報復展開前,透過談判或仲裁程序,爭取合理的執行期間。
29. 例外
例外章節確保TPP締約方有充分的權利可具備彈性來規範公共利益,包括為其基本安全利益其他公共福利等因素。本章節採用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和貨物貿易相關規定中有關第二十條規定的一般例外條款,指明TPP不得妨礙締約方為了以下理由所採取或實施之措施:保護公共道德,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護智慧財產權,執行有關監獄勞動產品,與保育用竭的天然資源。
本章節另針對服務貿易相關條款包含與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十四條一般例外條款類似之規定。
本章節包括自我評斷的例外,適用於整個TPP,締約方可以採取其認為必要的任何措施來保障其基本安全利益。本章定義在國際收支危機以及其他經濟危機、危機之虞的情形下,締約方可以採取暫時性之防衛措施來限制移轉(如資本管制)之情況和條件,以確保各國政府保持彈性來管理其資金的波動。此外,本章規定在TPP架構下,締約方毋義務提供違反其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之資料,或是否損害特定企業的正當商業利益。締約方亦可就其菸害控管措施拒絕地主國投資人爭端解決。
30. 最終條款
最終條款章節規定了TPP生效之方式、修改之流程、未來其他國家或關稅領域加入TPP的程序、締約方退出機制,以及TPP的正式語言。本章還指定一個存放機構負責做為協議文件接收和分發的單位。
本章亦確保了TPP的可修改性,係在經過所有締約方同意且完成各自締約方國內法律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存放機構之後。本章明訂TPP將開放給亞太經合組織論壇的成員和其他國家或關稅領域加入,前提是經過所有締約方同意且完成各自締約方國內法律程序後。最終條款章節還指定了締約方從TPP退出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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