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1日 星期三

公審會再封殺ECFA公投

ECFA公投再遭封殺/李登輝:不換政府 台灣沒前途
行政院公審會昨天再度駁回台聯提出的ECFA公投案,前總統李登輝(左三)怒批馬政府不願公投,漠視民眾的需求,「 這種政府不換、台灣沒有前途!」台聯黨主席黃昆輝(右二)則表示,公投不過絕對不終止,將繼續連署提案。 (記者翁聿煌攝)

李痛心:台灣民主已喪失

〔記者李欣芳、翁聿煌/台北報導〕無視台灣多數民意支持將ECFA交付公投,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昨天再駁回台聯提出的ECFA公投案。前總統李登輝聞訊相當憤怒,表示他當總統十二年辛苦建立的台灣民主精神已經喪失,馬政府不願公投,漠視民眾的需求、放棄台灣的主權,「 這種政府不換、台灣沒有前途!」

台聯黨主席黃昆輝表示,公投不過絕對不終止,將繼續連署提案,看馬政府把台灣民意踩在腳底到何時。

民進黨也強烈譴責公審會成為執政黨壓制台灣民主的工具,黨主席蔡英文並裁示,由立院黨團向立法院院會提案,要求做成決議,將ECFA交付人民公投。

據了解,民進黨原考慮再發動連署提出新的公投提案,但考慮過關機率不大,蔡英文在中常會發表聲明指出,由於執政黨對公審會的操弄控制,以公民連署途徑提出ECFA公投案可說是困難重重,決定另闢蹊徑,盡一切努力突破現狀。

黃昆輝:將繼續連署提案

黃昆輝昨獲悉公投案被駁回後,赴台綜院拜訪前總統李登輝,兩人均表達強烈不滿,李更說出「民主未能貫徹、死不瞑目」的重話。

李登輝說,ECFA等於一中市場,ECFA一簽,台灣的地位有如中國的港、澳,台灣的前途被中國綁住無法發展,為了台灣的主權與民主,他「再老也要出來拚!」

黃昆輝說,他第二次提案的理由為,ECFA既已簽署完畢,對台灣與中國的關係將發生重大影響,改變台海目前的現狀,不僅如此,ECFA簽署前曾有十萬人上街頭表示反對,因此為化解此重大政策爭議,應該將此重大政策交付人民複決。

民進黨:改在立法院提案

民進黨昨關切公審會駁回台聯的ECFA公投案,蔡英文表示,這讓台灣的民主制度再次受到重挫,為了維護台灣民主,並達到監督兩岸政策的目的,民進黨有責任窮盡一切努力來促成ECFA交付公民投票,她請民進黨立院黨團向院會提案,要求依公投法第十六條通過決議,將ECFA交付人民公投。儘管國會仍由執政黨多數所控制,但民進黨應積極爭取民意的支持,不放棄任何突破現狀的機會。

蔡英文說,民進黨一貫主張,ECFA不僅關係到台灣人民財富重新分配,並涉及國家的戰略地位與未來發展,事關重大,應由人民以公投來決定是否簽訂,但公審會一再逾越權限,自我擴權,對公投提案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已經成為執政黨壓制台灣民主發展的政治工具,嚴重侵害人民公投的權利。

蔡英文表示,這也再次暴露了我國公投制度的嚴重缺失,在錯誤的制度設計下,令人無法期待會有正確的結果。


非政策複決??公審會再封殺ECFA公投

〔記者范正祥/台北報導〕行政院公審會昨歷經三個多小時討論,最後經表決,以十比二的票數,駁回台聯主席黃昆輝第二次領銜所提「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兩岸經濟協議」或ECFA)?」公投案。

遭鎖定涉租稅 若再提仍會駁

如果黃昆輝未來繼續再提ECFA公投案,是否只要依照包括部分公審會委員見解所言,稍加修改公投案主文表述方式,就有希望過關?有公審會成員對此表示,沒那麼簡單!因為就算修改公投案主文後再提新案,屆時審定准駁的關鍵,仍將鎖定ECFA是否合於公投法第二條租稅、投資等事項不得做為公投提案的「適用事項」認定!

公審會主委趙永茂昨表示,黃昆輝第二次領銜所提ECFA公投提案,大家均有共識認為是個新案,與之前提案並非同一事項。

趙永茂說,該案仍被認定不合於規定,主要有鑑於政府與對岸簽訂ECFA,已有具體內容可判斷,但公投案主文、理由既論實質性公投,又涉程序性公投,彼此互相矛盾,委員會認定有公投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駁回之情事。

他轉述,人民提起的複決提案,應對政府政策方向持反對立場,並爭取人民同意而通過,才符合公投法的制度設計。這次公投案提案主文卻以正面表述命題,交付公民行使同意或不同意投票,即使投票通過,也絲毫不能改變政府現行政策,權責機關無須有改變現行政策的任何作為,所以委員會認定這次公投提案非屬公投法所訂「重大政策之複決」。

趙永茂也聲明,有關ECFA內容是否涉及公投法規定的租稅及投資排除事項,這次會議無須就這部分做決定。

陳妙芬:提案屬重大政策複決

趙永茂指出,全體二十一位公審會委員,昨有十三位委員出席,八位請假,大部分請假的委員均因出國不克與會。其中他沒有參與投票;委員陳妙芬和郭林勇同意認定該案符合規定;委員隋杜卿、吳永乾、朱新民、胡祖慶、丁仁方、蕭高彥、陳媛英、何旭苓、廖元豪、蕭全政認為不符合規定。

投下同意票的陳妙芬與郭林勇昨天於「不同理由書」載明,黃昆輝領銜提出的ECFA公投案屬於全國性重大政策的複決,且無涉公投法第二條第四項的排除規定,應該認定合於規定。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