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6日 星期六

王健壯:檢察總長黃世銘應有「有,請自李文忠案始」的勇氣

王健壯:檢察總長最後一刻的抉擇

一場「白玫瑰運動」敲響了司法警鐘,也暴露了法官在判決時認事用法的離譜荒謬。

幾位資深法官涉嫌貪瀆,更揭發了司法黑幕,讓人民對法官扮演正義之神的角色產生懷疑。

但李文忠的選舉言論官司,雖然被法官史無前例地重判八個月,並且褫奪公權三年,卻在各界檢討司法的聲浪中,出人意料地竟然無人聞問。

李文忠在朋友替他辦的坐監惜別會上,雖然說得一派輕鬆:「我沒去過監獄,進去就當做是學習經驗」,但拋妻別子入獄坐牢乃人生至痛,他內心裡的愴然與惶然卻不言可喻。

稍有法律常識的人,對李文忠案的判決都會有判決不公的質疑:其一,選舉言論官司過去從未有判刑半年以上而不得緩刑者,何以李案破例重判八月?其二,對可受 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屬言論自由範圍,也符合大法官五○九號解釋之合理確信與合理評論原則,但法官何以不依憲依法予以保障?其三,重判八個月已屬離譜, 褫奪公權三年更明顯不符比例原則,不可思議至極。

更重要的事,此案判決攸關言論自由至鉅,廿一世紀雖已過了十年,但台灣卻竟然仍有人要因選舉言論而坐牢,這不但是政府宣示保障言論自由的反證與諷刺,也嚴重傷害台灣的國際形象。

但對後果這麼嚴重的一項判決,唯一擁有非常上訴權力的檢察總長,卻顯然僅以一般個案視之,以至於到現在仍未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啟動救濟被告的特別訴訟程序。

李文忠案三審宣判至今已兩個月,檢察總長對此案引發之種種議論,絕不可能一無所知,但既有所知,難道檢察總長不認為此案之判決與訴訟程序,明顯都有違背法令之處?

台灣現行之非常上訴制度,雖一向採取「統一解釋說」,而非如同其他國家之「保護被告說」,但「判決依法應為某種判決,原審因違背法令致為錯誤之其他判 決」,屬於判決違背法令,大法官一八一號解釋規定,訴訟程序「顯然於判決有影響時」,也屬判決違背法令,李文忠案「依法應為某種判決」,以及在訴訟程序過 程中應傳喚證人而未傳喚等,也「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自當符合非常上訴的條件。

即使根據最高法院九十七年第七次刑庭會議,對非常上訴條件所作的限縮性解釋,「確定判決所涉及之法律問題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且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以 及「確定判決不利於被告,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李文忠案也符合「統一適用法令有關」,「有原則上之重要性」,「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等三項 條件,檢察總長雖不能因個案,動輒輕易啟動非常上訴,但對符合多項非常上訴條件的李文忠案,該提而未提,無動於衷至此,卻絕非自我節制權力這樣的理由所能 形容。

檢察總長黃世銘在司法界夙有開明進步形象,他自四月接任總長迄今,也許尚未提起任何一件非常上訴案件,但他應有「有,請自李文忠案始」的勇氣,否則,李文忠兩天後即將入獄,司法史上又將憑添一樁冤案錯案,既有損他個人的進步形象,也有礙於整體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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