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7日 星期二

救憲法 民權/黨紀鍘立法院長 有憲政爭議/ 黨紀不能決定王金平去留(顏厥安︰國會議長 不因黨籍消失而解職)憲法問題:誰有權認定王金平是否喪失立委資格與院長寶座?/ 用釋憲釐清王金平院長資格(蔡瑞麟)/大法官應挽救憲政危局(呂丁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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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已經跨越憲政民主的紅線

  一群公法學者對於總統介入國會自律事件的共同意見

  立法委員應該遵守〈立法委員行為法〉之規定,不得對進行中的司法案件進行遊說。如有涉嫌違反此項國會倫理規範之情事,立法院應當啟動紀律機制進行調查及懲處,社會輿論亦得對涉案人士提出政治道德上的呼籲乃至譴責。惟近日馬英九總統所為,是否透過「捍衛司法、嚴懲關說」之名義,對立法院長王金平展開密集的「政治鬥爭」,社會已多有議論。關於檢察總長黃世銘及其所領導之特偵組就王金平所涉關說疑案所為各種處置的適法性,以及馬總統在此過程中有無違法濫用檢調系統的質疑,我們認為尚有詳細深究的必要。但是,在還沒有循適正之司法、監察或國會調查程序取得更為充分、確切的事證資料以前,我們暫時無法評論。然而,關於馬總統以其身兼國民黨黨主席之權勢,強力運作國民黨對王金平做出撤銷黨籍之嚴厲黨紀處分、試圖據以剝奪王金平之立法委員資格,進而改變立法院院長人選的作法,既有的公開事證資訊已足供我們做出共同確信的憲政法理判斷:馬總統此舉已經公然地逾越了權力分立體制應有的分際,危害了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基於以下理由,我們聯合提出這項嚴正的憲政批判﹕

一、總統的憲政身分同一性

  首先,總統是一個憲法機關,其權力之行使必須受到憲法規範的約束,當然也必須符合包括民主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在內的憲法整體基本原則。在民主社會中,總統個人可以兼具若干的其他政治身分,例如政黨的主席或者實質政治領袖。但是只要他還在任,他作為總統這個憲法機關擔當人的角色與身分就不會改變。在總統任期內,沒有前一秒鐘還是總統,後一秒就不是總統而只是單純政黨主席這種事。總統個人以其非總統身分所為之任何政治行為,均必須與總統的憲法機關角色及其憲法職權相容。換言之,總統以其他政治身分所為的政治行為,同樣必須受到憲法的約束,當然也包括民主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總統在憲政上不可以做的事情,不會因為總統個人換了一個身分(例如政黨主席),就變成是總統可以做的事情。若非如此,憲政秩序上對於總統權力所設的規範,將被總統個人以機巧的身分轉換而輕易規避。

二、國會自律原則與自律事項

  我國大法官已經數度闡明,國會自律是構成權力分立秩序的憲法基礎原則之一。國會自律也根植於憲法的民主原則,為擔保代議民主政治之實踐與尊嚴所必要。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民主原則,國會倫理的形成與維持,特別是對於國會議員單純違反國會倫理規範之責任的追究與處罰,當然屬於國會自律事項,其他權力部門不得越殂代庖。特偵組既已表明王金平所涉關說疑案並無涉及刑事不法,而屬行政不法問題,則王金平是否因本案而不適任立法委員與國會議長,屬國會自律範疇,殆無疑義。不分區立法委員與區域選舉產生的立法委員都是代表全國人民行使立法權的代議士。他們受有相同的國會倫理規範﹔對其所為之紀律調查與處罰,也應當適用相同的國會自律原則。

  縱使政黨政治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改變了傳統的憲法權力分立秩序,國會自律仍然是憲政民主國家無可退讓的基本原則。國會自律原則是否被遵守與維繫,是區辨一個國家是憲政民主國家抑或「黨國不分」的政黨集權國家的重要判準。依司法院第三三一號解釋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不分區立委在喪失黨籍之日起失去立委資格。此等制度安排是否合致於憲政民主的基本要求,實有重行檢討之空間,但是不論如何,對此等規範所為解釋與具體適用,不能無視於國會自律原則此項憲法規範要求。

三、總統不可以越權干涉國會自律事項

  總統不可以介入國會自律事項、侵犯立法權的核心領域。總統不可以做的事情,總統就算身兼政黨主席,還是不可以做。即便不細究現行法下政黨對於不分區立法委員所為撤銷黨籍之黨紀處分本身是否即有架空國會自律原則之虞,為了維持總統與國會的權力分際,擔任總統的個人就是不可以參與所屬政黨議處同黨不分區立委的黨紀程序,而必須有所迴避。換句話說,在總統與政黨主席的角色可能發生衝突的時候,憲法就要求身為總統的個人必須節制自己在憲法外所擁有的政治權力,不可以使總統這個憲法機關發生牴觸憲法的疑慮。憲法對於權力分立的要求,其價值排序遠高於政黨的黨紀維護。然而,馬英九總統非但沒有迴避立法院院長的黨紀案件,還數度召開記者會指摘王金平院長已不適任,必須去職,進而出席國民黨考紀會,要求撤銷王金平的黨籍。我們認為,王金平院長和柯建銘立委的行為是否構成對於進行中的司法案件進行請託、遊說,是否已經違反立法委員的行為倫理,應該接受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最嚴格的檢驗。但是馬英九總統的行為已經違背了憲法課予總統的忠誠義務,不當干預國會自律事項,以致跨越了民主國家的憲政權力分際。基於維護憲政民主法治的信念,我們提出學理意見如上,籲請公民社會成員共同正視台灣當前所遭遇的憲政挑戰,並要求國家各權力機關儘速依循合法合憲的方式,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

共同連署人:
王毓正(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韻茹(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王鵬翔(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王必芳(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辛年豐(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官曉薇(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邱文聰(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林佳範(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系副教授)
林明昕(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林春元(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林淑雅(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周佳宥(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高仁川(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孫迺翊(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翁燕菁(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助理教授)
張嘉尹(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陳怡凱(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陳仲嶙(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陳耀祥(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黃丞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黃忠正(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黃舒芃(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黃源浩(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廖福特(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劉靜怡(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鍾芳樺(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顏厥安(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羅承宗(崇右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蘇彥圖(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蘇慧婕(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博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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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意在民主憲政體制下沒什麼大份量的。
稍改臺靜農先生的話:「…..這正暴露專制主的淫威,既想假借於劊子手,又想讓人民在思想上悄然自相活埋了。」《我與老舍與酒‧讀『日知錄校記』》臺北:聯經,1992,頁268
http://hcasia.blogspot.tw/2013/09/blog-post_9.html

許玉秀︰黨紀鍘立法院長 有憲政爭議
〔記者陳彥廷/台北報導〕對於立法院長王金平遭國民黨撤銷黨籍並面臨失去院長資格,前大法官許玉秀昨天表示,這確實會產生憲政上的爭議,因為缺乏程序正義。另外對於檢察總長是否可以直接向總統報告,她說,「這個大家心裡應該很清楚了!哪裡需要我回答?」
王 金平遭國民黨撤銷黨籍,因為王的身分為國民黨不分區立委,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不分區立委就職後喪失黨籍者,自喪失日起喪失其立委資格。但王金 平的院長資格卻是經由所有立委共同選舉決定,具有民意基礎,若喪失院長資格,則產生國民黨黨紀決定國會議長資格之情形,恐有憲政爭議。
許玉 秀強調,王金平若失去院長資格,會有行政權和立法權上的憲政爭議,因為整個事件過程違反正當程序,而正當程序最初的要求就是權力分立。許玉秀解釋,若以過 去英國大憲章發展出的概念來說,「不是你國王要我死我就得死、要我生我就生,而是跟國王去爭做為一個自由人的權利主體。」
許玉秀說,如果一個黨員失去資格,他失去的利益就是黨給他的利益而已;但一個不分區立委若失去黨員資格,進一步失去的利益就不只黨內部的利益而已,還與國家機關有關,這都是此案讓我國有機會思考的,如果我們以正面的態度面對,會找到更多改善我們生活的方法。





焦點評論:大法官應挽救憲政危局(呂丁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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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獲准假處分,闖過第一關。趙元彬攝

立 法院長涉及關說司法個案,經執政黨為撤銷黨籍之黨紀處分,由於立法院長係經執政黨推薦為不分區委員,社會大眾普遍認為,於執政黨將撤銷黨籍處分送達中選會 後即發生解除立法院長職位之效力,立法院長王金平則依《人民團體法》、《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定暫時狀態以為救濟。
但是,立法院院長是否解職,是《憲法》問題,不是法律問題。首先,立法院長依《憲法》第66條規定,由立委互選之,被選任院長後,除有死亡、犯罪或被立委罷免情事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原因令其解職。

院長不得任意解職

此 涉及立委投票選任院長的信賴保護,在信賴保護原則下,僅能藉法律保留,預先規範關說司法個案之懲罰依據,此外俱屬國會自主的範疇,不得以任何理由,尤不得 以黨章、黨意取代百餘位立法委員選任院長的意志。且立法院長受一百餘名立委的託付,即便自行請辭都不被允許,否則即屬對於全體委員的背信,一旦擅離職守, 必須付出終身退出政壇的代價。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它是《憲法》原則,行政、立法、司法同受拘束,立法院長、立委同受保 護。當有人選被推薦為不分區立法委員後,也可能被撤銷推薦,這是黨的意志,適用於陽春型立委尚無疑義,但是當此一人選被推選為立法院長時,成為憲定機關的 首席代表,已切斷「黨」的臍帶,與政黨無涉;換言之,參與院長選舉,其資格合法與否,以參與院長選舉當時為判斷,受資格恆定原則的限制,參與院長選舉當時 如屬合法,立法院以外的憲定機關均不得以其後再為不同之認定而使之去職;否則,除了悖反法治國家首重之信賴保護原則(司法院釋字第589號解釋)之外,也 是對於全體立法委員的法外戲耍,直接侵害權力分立的憲法界際。

解釋權應主動為之

面 對此一憲政危機,有待於司法院大法官以急速處分定暫時狀態。只是適逢立法院休會期間,除召開臨時會外,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定3分之1以上立委聲 請大法官解釋,並聲請為急速或暫時處分,恐有困難;惟事件確屬急迫,大法官們不能默爾,斯時斯情,能否逕行下令為急速處分呢?
本來,司法審判權具 有被動性格,採不告不理,但司法解釋權則得由大法官依職權為之,以前大法官吳庚教授為首的學者們,即大力主張大法官可不待聲請而依職權為釋憲,且落實於實 務操作中,如釋字第530號解釋有關司法行政監督與終審法院的歸併即其著例,其他的「訴外解釋」亦屢見不鮮。
因此,除司法院擬將大法官會議改為 「憲法法院」可能採不告不理外,依現行憲制,大法官面對此一憲政危機,得不待聲請,逕依職權對於中選會撤銷院長的通知,下令急速定其暫時狀態,以挽救憲政 危局,確保權力分立的憲政秩序。當然,立法院開議後亦應儘速就該案提出釋憲聲請,此正是解決本次爭議無可替代的正當程序。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顏厥安︰國會議長 不因黨籍消失而解職

記者陳慧萍/專訪
馬英九總統以黨紀撤銷立法院長王金平黨 籍,意圖使王喪失不分區立委資格和院長職位。台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昨天受訪表示,在德國,政黨比例代表產生的國會議員即使喪失黨籍,議員資格也不受影響; 我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三一號「不分區立委喪失黨員資格就喪失民代資格」的解釋,有進一步解釋的必要。
顏厥安指出,大法官會議在八十二年做出第三三一號解釋,認為不分區民意代表喪失政黨黨員資格,就喪失民代資格,當時就有很多法律學者表不同意見,因為如果只憑黨紀就可開除議員資格,就等於「黨意凌駕民意」,違反制度原始設計精神。
顏厥安說明,台灣不分區立委的制度設計來自德國的政黨比例代表制,但是在德國,議員資格獲得充分保障,政黨比例產生的國會議員即使被開除黨籍,也還是無黨籍議員,議員身分並未就此喪失。
顏厥安說,很多人認為不分區立委席次是靠政黨票分配,沒有直接獲得選民選票,這不是正確觀念,因為選民投政黨票時,也會同時考量政黨不分區的提名名單;不分區立委與區域立委一樣,都是經過民意授權,必須被憲法保障。
解職須經國會內部程序
他強調,國會議長是由全體議員選出,更不能因為黨籍喪失,就直接被解除職務,至少必須經過國會內部程序,否則就是等於黨紀的法律位階高於憲法,「整個亂了套」,憲政秩序蕩然無存。
顏厥安並說,大法官會議通過的解釋文,並非不可修正或廢除,民國七十九年萬年國會改選時,大法官也在釋字二六一號中,推翻釋字三十一號見解;他認為釋字三三一號,應有修正或限縮的空間,應提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黨意凌駕民意 民主大倒退
針 對馬英九數度舉行記者會,批評王金平是民主恥辱、動搖國本,還以黨紀拔除王金平國會議長身分,顏厥安質疑,馬英九一下以總統身分開記者會,一下又是黨主 席,角色紊亂,還把副總統和行政院長找來一起開記者會,嚴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破壞民主最基本的價值,「難道是要退回訓政時期嗎?」
顏厥安語重心長說,台灣民主化的第一步,就是國會全面改選,立法院雖然有很多問題,但是台灣民主最重要的堡壘,世界各國都是如此,如果連國會都保障不了,就是民主的大倒退。



‏‎許哲韡‎‏ بواسطة ‏‎國昌黃‎‏
黃國昌

我不太願意變成王金平的法律幫手,還有更重要的事該作。

但是,為了避免誤會,我必須指出,這個法律見解錯誤。不是只要國民黨送達中選會,王金平就當然喪失立法委員資格,沒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可能。

在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644號民事裁定中,法院已清楚說明:

立法院秘書長100年1月4日台立院人字第0990007021號函覆本院:『「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略以:「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準此,本院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經所屬政黨撤銷其黨籍,本院向依前開規定,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本院,始予以註銷其立法委員資格。自註銷之日起,即不得行使立法委員相關職務上之行為,該政黨於本院立法委員總席次亦同時予以減少一席。

換言之,在立法院註銷王金平資格之前,王金平仍得行使立法委員相關之職務行為。在其之前,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1,聲請緊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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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黨紀不能決定王金平去留(顏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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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議長位階受《憲法》保障,不能僅因黨紀處分撤除。圖為王金平(中)主持美牛修法協商。資料照片

黨派之爭對民主政治不見得是什麼壞事,有時甚至有益民主健康。在美國立國之初就有黨派之爭,但是他們仍認為民主政治就是政黨政治。
黨 派在我國《憲法》中享有平等原則保障,另一方面《憲法》也要求法官、考試委員與軍人要超越黨派之外。在行政權與立法權當中,必然帶有黨派政治的運作。然而 即使在這些領域也有需要「中立」的部門或角色。整個「文官」體系,都該行政中立。NCC、公平會、央行,涉及重大決策,仍需要中立。軍警情治,都是行政 權,但是更需要黨派中立。那國會呢?
國會是民主的神聖殿堂,沒有國會,就不會有租稅、預算與法律,當然也就不會有依法行政、依法審判等國家公權力作為。大法官解釋多次強調,「國家之 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行使立法權之程序,……得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議事規範如何踐行係國會內部事項。依權力分立之原則,行政、司法或其他國家機 關均應予以尊重,學理上稱之為國會自律或國會自治。」

有義務尊重立法院

請 注意,此處「被尊重」的是立法院,負有義務要去尊重的,是行政院、司法院等「憲法機關」,因此「國會自律」是一個「憲法位階」的法律規範要求。當《立法委 員行為法》第九條規定「院會及委員會之會議主席主持會議應嚴守中立」時,這是一個宣示出《憲法》要求的法律規範,不是「天聽自我民聽」那種儒家假道學的虛 偽誡命。而且這一規定包括所有議事進行中的主席,當然更包括國會議長。國會當中一定有黨派,但是各黨派也一定要尋求各種妥協。為了讓不同的立場可以在「國 會自律」之議事規範下盡可能順利達成妥協,國會議長必須保持政黨與黨派之中立性。
簡單一句:國會議長的中立地位,是《憲法》的要求,當然也受到《憲法》規範位階的保障。面對眼前的狀況,《憲法》給出的答案非常簡單清楚:國會議長的身分特殊,不能僅僅因為黨紀處分(開除黨籍或停止黨權),就失去了議長地位,否則黨紀就控制了國會。

一切回歸憲政原理

如果連各個憲法機關都要尊重國會自律,區區一個政黨(即使席次多黨產肥)黨紀,難道還高過法律或《憲法》嗎?
可是這樣一來,難道國會議長的行為就不受拘束?當然不,《憲法》與法律仍然拘束議長,甚至議事倫理、政治責任也都要遵守。這各有司法機關、監察機關的職權,更重要的是:國會自律要優先。黨紀位階很低,排到最後吧。
所 以符合《憲法》規定的作法是:第一,新會期開議後,立法院仍應該「堅定地」讓王金平以立委身分進入立法院。第二,但是同時也要「嚴謹地」依法由紀律委員會 展開有關關說案的調查。第三,由副院長暫代院長行使院長職權,等待紀律委員會的調查結果。第四,調查結果有或沒有關說,視情況恢復行使院長職權或做其他處 理,包括黨紀。
長期來看,國會議長以及副議長,都該退出政黨運作,但也不受黨紀約束懲處。其不當行為,一律交由國會自律,或對國民的政治責任處理。
政治可以有陰謀,但是不能硬幹。政客可以鬥爭,但是不能惡鬥。民主憲政不是迴避政治,而是駕馭政治。請一切回歸憲政原理來行事吧。
台大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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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問題:誰有權認定王金平是否喪失立委資格與院長寶座?

在當前的憲政架構之下,這個答案非常清楚,首先,根據國會自律原則,即使總統再多開幾次記者會,或是國民黨開考紀會開除或是撤銷王金平的黨籍,王金平是否喪失立委資格與院長地位,主要還是要由立法院自己來認定。

其次,如果總統或行政院堅持,在王金平被撤銷或開除黨籍之後已經喪失了立委資格與院長地位,而與立法院的認定有所不同導致產生爭議,則總統或行政院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由大法官以憲法爭議程序來解決。根據過去兩個相關的大法官解釋(現在叫做司法院解釋),原則上以國會自律為優先考慮,除非所涉及的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大法官才介入審查。

所以答案已經很清楚了,光開記者會叫囂,即使是身為總統,也沒有權力叫立法院長滾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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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論壇】用釋憲釐清王金平院長資格


作者:蔡瑞麟(律師)

關 於立法院長因國民黨考紀會決議撤銷黨籍而使王金平喪失立法委員資格進而喪失立法院長寶座一案,眾人皆認應向民事法院提出聲請假處分為救濟手段。但民事法院 能處理者,至多只有王金平是否能回復國民黨黨籍,無權直接對於王金平之立法委員資格及立院院長職位判決或裁定維持或回復。實務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從開庭 或裁定,常常超過半年以上的時間,形式上無解於立法委員之資格,實質上也無解決問題之實益。

且雖本件似乎涉及王金平個人之立委或國民黨黨員資格,實則係總統或國民黨主席透過政黨使立法院長去職,根本就是個嚴重的憲政爭議,訴諸民事法院,係弱化本件爭議、也是對於立法院長此一民意代表最高職位的不尊重。

此 一憲政問題的核心疑問是:總統可否透過政黨,將立法院長去職?政黨代表之不分區立法委員,是否因其被推選為立法院長時,為行使應法定職務,而不受政黨資格 限制?若政黨以不合法手段恣意撤銷不分區立法委員之黨籍,是否應在爭議結束前,保留其資格?釋字第331號是否應予補充?

對上述問題的解決方法,應以憲政爭議視之,訴諸憲法解釋機關,即司法院大法官。

立法委員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以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就其行使職權(立法院長之去留,自應為行使職權之範圍),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以下解釋及補充解釋:

1.憲法第66條:
依 憲法第66條規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選舉與去職為一體兩面。憲法第66條表彰者,為國會自治!不能由總統或政黨恣意將 立法院長去職、或形同使立法院長去職之。再者, 政黨代表之不分區立法委員,是否因其被推選為立法院長時,為行使應法定職務,而不受政黨資格限制?

2.補充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31號:
若政黨以不合法手段恣意撤銷不分區立法委員之黨籍,應在爭議結束前,保留其資格。釋字第331號是否應予補充。

程序上,應依司法院第五八五號解釋聲請釋憲程序中的保全程序,聲請暫時處分,以維持王金平之立法委員及立法院長職位。
即時論壇》徵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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