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靜怡:資料庫國家的無盡噩夢
大
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文早已明示,當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建立大規模資料庫之必要時,「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
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此外,政府為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同時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
然 而,當警方最近濫用「警政雲端運算發展計畫」,擴充M-POLICE的人臉辨識功能,直接透過行動裝置連結到戶籍系統進行照片等個資比對時,不但有濫權執 法蒐證之虞,在處理利用個資時毫無法律授權,也罔顧大法官上述憲法要求。這種違法違憲操弄資料庫的統治術,正分秒不斷地摧毀你我的資訊自主和人格尊嚴,違 反法治國家下政府權力應自我節制的基本要求,帶著大家走向獨裁統治之路。
警政署端出來遮羞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雖授權警方在集會遊行或公 共活動中以科技工具對參與者蒐證,但仍須符合法定要件和程序,至於進一步以蒐證所得和戶籍系統中的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等個資互相比對,已屬侵害人民人 格權和資訊隱私權之舉,在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情況下,如何自圓其說?彙集國民身分證相片資料的戶籍法乃以規範「戶籍之登記」為目的,何來授權依據?至於警 政署引用個資法第16條第2款當作比對行為的適法依據,更是可笑之至。
個資法的立法目的是透過種種程序性規定,保護人民資訊隱私和資訊自 主權,本質上是「個資保護的程序法」,絕不可能化身成公務機關要對人民個資進行「特定目的外利用」時的護身符,而是必須另有「作用法」當作授權依據。警政 署連這種大一法律系的基本論理程度都沒有,我們如何能期待其「訂定相關要點進行內部管控」是有效的說法呢?
這種浮濫操弄資料庫的統 治模式,同樣出現在北捷隨機殺人案後,警政署下令加強清查街友、精神病患及反社會等「高危險群」且建立資料庫的現象上。除了同樣欠缺明確法律授權外,上述 族群是否該被列入所謂「高危險群資料庫」中,更有判斷標準過於抽象和個資非法使用等爭議,資訊安全專家Simson Garfinkel十多年前在Database Nation : The Death of Privacy in the 21st Century這本書裡早已預告,至於因此衍生的歧視問題,更是民主憲政體制所不容的野蠻行徑。其實,我們更該戒慎以待的是,這種訴諸恐懼的資料庫統治術 背後所潛藏的,是隨時隨地可以進行「秘密管理及控制」的獨裁危機。
美國知名調查報導記者Edwin Black過去在IBM and the Holocaust和Nazi Nexus等書中,詳細描繪納粹政權如何利用當時的資料庫科技去辨識尋找猶太人,並將之送入集中營的歷史教訓,而東德情報安全機關Stasi在「我們無處 不在」(WIR SIND ?BERALL)的指導原則下所達成的「歷史成就」,便是超過東德總人口三分之一的600萬人都曾被東德政府建立過秘密檔案,成為其秘密警察系統下不受監 督的龐大統治資料庫。
更晚近的事例,則是現任哈佛國際法教授Jack Goldsmith在The Terror Presidency: Law and Judgment Inside the Bush Administration一書中所稱的「恐怖總統」小布希,以反恐之名濫用行政權建立各種資料庫,當作控制國內外情勢的素材,而這些直到歐巴馬執政時 代依然有增無減的資料庫,在Glen Greenwald 最近No Place to Hide: Edward Snowden, the NSA, and the U.S. Surveillance這本分析史諾登事件始末的新書裡,更是多所觸及。難道,這些為時不遠的「國家資料庫經驗」,對我們沒有絲毫啟示作用嗎?資料庫國 家就是痲痹人心的毒藥,真的是你我該擁抱的負面價值嗎?
然 而,當警方最近濫用「警政雲端運算發展計畫」,擴充M-POLICE的人臉辨識功能,直接透過行動裝置連結到戶籍系統進行照片等個資比對時,不但有濫權執 法蒐證之虞,在處理利用個資時毫無法律授權,也罔顧大法官上述憲法要求。這種違法違憲操弄資料庫的統治術,正分秒不斷地摧毀你我的資訊自主和人格尊嚴,違 反法治國家下政府權力應自我節制的基本要求,帶著大家走向獨裁統治之路。
警政署端出來遮羞用的警察職權行使法,雖授權警方在集會遊行或公 共活動中以科技工具對參與者蒐證,但仍須符合法定要件和程序,至於進一步以蒐證所得和戶籍系統中的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等個資互相比對,已屬侵害人民人 格權和資訊隱私權之舉,在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情況下,如何自圓其說?彙集國民身分證相片資料的戶籍法乃以規範「戶籍之登記」為目的,何來授權依據?至於警 政署引用個資法第16條第2款當作比對行為的適法依據,更是可笑之至。
個資法的立法目的是透過種種程序性規定,保護人民資訊隱私和資訊自 主權,本質上是「個資保護的程序法」,絕不可能化身成公務機關要對人民個資進行「特定目的外利用」時的護身符,而是必須另有「作用法」當作授權依據。警政 署連這種大一法律系的基本論理程度都沒有,我們如何能期待其「訂定相關要點進行內部管控」是有效的說法呢?
這種浮濫操弄資料庫的統 治模式,同樣出現在北捷隨機殺人案後,警政署下令加強清查街友、精神病患及反社會等「高危險群」且建立資料庫的現象上。除了同樣欠缺明確法律授權外,上述 族群是否該被列入所謂「高危險群資料庫」中,更有判斷標準過於抽象和個資非法使用等爭議,資訊安全專家Simson Garfinkel十多年前在Database Nation : The Death of Privacy in the 21st Century這本書裡早已預告,至於因此衍生的歧視問題,更是民主憲政體制所不容的野蠻行徑。其實,我們更該戒慎以待的是,這種訴諸恐懼的資料庫統治術 背後所潛藏的,是隨時隨地可以進行「秘密管理及控制」的獨裁危機。
美國知名調查報導記者Edwin Black過去在IBM and the Holocaust和Nazi Nexus等書中,詳細描繪納粹政權如何利用當時的資料庫科技去辨識尋找猶太人,並將之送入集中營的歷史教訓,而東德情報安全機關Stasi在「我們無處 不在」(WIR SIND ?BERALL)的指導原則下所達成的「歷史成就」,便是超過東德總人口三分之一的600萬人都曾被東德政府建立過秘密檔案,成為其秘密警察系統下不受監 督的龐大統治資料庫。
更晚近的事例,則是現任哈佛國際法教授Jack Goldsmith在The Terror Presidency: Law and Judgment Inside the Bush Administration一書中所稱的「恐怖總統」小布希,以反恐之名濫用行政權建立各種資料庫,當作控制國內外情勢的素材,而這些直到歐巴馬執政時 代依然有增無減的資料庫,在Glen Greenwald 最近No Place to Hide: Edward Snowden, the NSA, and the U.S. Surveillance這本分析史諾登事件始末的新書裡,更是多所觸及。難道,這些為時不遠的「國家資料庫經驗」,對我們沒有絲毫啟示作用嗎?資料庫國 家就是痲痹人心的毒藥,真的是你我該擁抱的負面價值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