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軍」有違法問題(許仁碩)
日
前警政署組織網軍,進行網路社運言論的全面監看與反制,並強調按照《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2條第10項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蒐集公開資訊並無
違法,僅是「網軍」名稱不妥。然而,真的改個名(如「網路評論員」)就沒問題嗎?事實上,網軍不僅毫無法源依據,更嚴重侵害了人民權利。
首先,警政署只提蒐集資訊的部分,卻故意忽略了網軍尚需「反制對警察不實或不利的言論」。並舉例若警察打人,要以「可能是舊傷」等回應,避免抗爭者得到民眾聲援。
首先,警政署只提蒐集資訊的部分,卻故意忽略了網軍尚需「反制對警察不實或不利的言論」。並舉例若警察打人,要以「可能是舊傷」等回應,避免抗爭者得到民眾聲援。
偽裝身分逃避監督
但
是「反制」顯已脫離了資訊蒐集的範圍,並無法源依據。公務機關面對批評,若有理,則應改正;若不實,則應公開澄清,並接受公評。網軍的違法之處,就在於其
執行公務,卻偽裝身分逃避監督。人民無法檢視網軍是否會違反行政中立,選擇性對付特定對象,或者是否會以不實的發言,掩蓋「對警察不利的真實言論」。這已
違反《警職法》第4條對警察執勤時需揭露身分的規定,也牴觸民主體制對於責任政治的要求。
然而,單純蒐集公開資訊是否可以?其實不然。警政署主張的組織法雖規定了職掌,但並未規定行使方式,只有具體的作用法(如《警職法》)能做為職權 行使依據,避免濫權。但《警職法》第17條是規定依《警職法》蒐集資訊(如跟監)時,要合乎目的性與必要性,是對已有法源下資訊蒐集的「限制」而非「授 權」。網軍情蒐並無法源依據無疑。
然而,單純蒐集公開資訊是否可以?其實不然。警政署主張的組織法雖規定了職掌,但並未規定行使方式,只有具體的作用法(如《警職法》)能做為職權 行使依據,避免濫權。但《警職法》第17條是規定依《警職法》蒐集資訊(如跟監)時,要合乎目的性與必要性,是對已有法源下資訊蒐集的「限制」而非「授 權」。網軍情蒐並無法源依據無疑。
將集會遊行當犯罪
網
軍不但違法,政策面也非常不妥。抗爭若要達成訴求,必現身於大眾面前,跟犯罪需暗中進行完全相反,因此警察不應將情蒐資源投注於監視人民行使集會自由,而
是應投注於犯罪偵防上。而網軍情蒐搭配近來警方濫用「煽惑罪」惡法,或是先前集遊「黑名單」的做法,更容易造成民眾的寒蟬效應。
以治安為名,組織 網軍對付社運,正顯示出將集會遊行視為犯罪,而非公民權利行使的威權心態。所謂「治安」到底是政客的治安,還是人民的治安?說到底,真正「危及治安」的, 恐怕不是在網路上串聯的社運團體,而是為了政客高枕無憂投入大量人力預算,而無視基層員警過勞的警政署吧。
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交換留學生
以治安為名,組織 網軍對付社運,正顯示出將集會遊行視為犯罪,而非公民權利行使的威權心態。所謂「治安」到底是政客的治安,還是人民的治安?說到底,真正「危及治安」的, 恐怕不是在網路上串聯的社運團體,而是為了政客高枕無憂投入大量人力預算,而無視基層員警過勞的警政署吧。
2014.5.2 再改blog 名稱
BBC:台灣收緊網路言論自由
2014-05-02 〔國際新聞中心/綜合報導〕英國廣播公司(BBC)中文網昨報導,台灣當局在近來一連串針對政府的示威抗議後,收緊網路言論自由,還不惜動用網軍反制,甚至宣布將對示威者進行「預防性羈押」,台北市長郝龍斌還將阻礙交通的反核人士定義為「劫機者」之類的恐怖份子。
檢警大動作 殺雞儆猴
報導中提到,網路上流出的一份警方公文顯示,其任務是在「聚眾活動進行時,立即召集網軍編組人員集合作業」;而針對一名在網路上貼文號召癱瘓捷運的男子迅速遭查辦,BBC引述律師看法指出,檢警大動作明顯是要「殺雞儆猴」,讓人們害怕上街示威表達意見。報導中說,內政部聲稱對於「首謀、累犯、激進者」將會依法強勢處置,而從一名義務律師賴瑩真公布的處理過程來看,誰會被當成犯罪者逮捕是由警方認定,並不見得需要證據。
賴瑩真說,她的當事人在示威活動中,因看到有認識的人遭警方圍住,上前要將朋友拉出而被警方捉住並過肩摔,接著就被警方戴上手銬,以妨害公務罪名逮捕。
她表示,之後在檢察官複訊播放警方蒐證的影像時,才發現其當事人根本就不是警方指控的犯罪嫌疑人。
「網軍」公文 警政署認帳!
王立柔
2014年05月01日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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