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李應元:處理海外避稅,刻不容緩
2014/05/02
一、馬政府刻意阻饒反避稅法立法
今年年初國際調查記者聯盟(International Consortium of Investigative Journa-lists,簡稱ICIJ)公布各國富豪在海外避稅天堂的客戶資料,其中發現來自台灣資金的有15856戶。據估計10年來,國庫稅收損失超過3000億元。但令人不解的是,去年4月1日立法院通過所得稅法43條之3與之4修正案的審查,對海外避稅的所得進行追稅。國民黨立院黨團卻以種種藉口,遲遲不願進行二三讀。眼睜睜的看這些海外避稅者,趕快進行更高明的避稅計畫。
馬政府說,所得稅法反避稅措施必須與兩岸租稅協議配套後通過。然而兩岸租稅協議卻因為台商的種種疑慮,短期內不可能通過。因此兩岸租稅協議,就成為馬政府阻礙通過所得稅反避稅的藉口。雖然這兩者有些關聯,但所得稅的反避稅措施絕對可以先行,不必然需要綁在一起通過。
二、馬政府刻意對國人海外資產視而不見
再 以馬政府因應美國肥咖法案(FATCA)為例,更人懷疑其對追討海外避稅的決心。目前各國都是由財稅主管機關與美國簽署相關協議,只有台灣是由金管會主 政。各國在配合美國肥咖法案時,都希望趁此機會與美國進行租稅資料交換,順便掌握該國人民在美國的資產情形,因此都由財稅主關機關主政。
馬 政府卻一副不沾鍋,不想碰的心態。因此將主政機關推給金管會,金管會在與美國協議時,又採所謂的模式二。(模式一係由各國政府將資料彙整完後,統一提報美 國政府,大多數國家採用。模式二係由國內各銀行自行向美國政府提報,少數國家採用)也就是說,馬政府對國人海外資產的資訊,強迫自己看不見,更不想去追討 相關租稅。
三、推託之詞完全不成立
對於台灣未與美國簽署租稅協定,馬政府說,那是因為美 方不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所以不願與台灣簽署租稅協定。對此說法本人強烈懷疑,因為台美已簽定上百個協定。且臺灣關係法第六條第二項也規定,美國與臺 灣達成、進行或實施協定時,由美國在台協會負責。此外國際上的租稅協定也不是一定以國家為單位,例如香港、澳門、澤西島、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曼島 等,皆與其他國家簽定國際租稅協定,其中的後二者亦與美國簽訂租稅資訊交換協議。由此可見「美國不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的藉口不成立,台灣的國際地位並非 阻礙簽定租稅協定的理由。
財政部又說我國若在肥咖法案上,與美國進行稅務資訊交換,那將違反我國的稅捐稽徵法第5條。因為該條文規定,必須 在避免雙重課稅前提下,才可簽租稅訊息交換。事實上稅捐稽徵法第5條規定,「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商訂互免稅捐,於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 文方式行之。」
按租稅協定包含互惠免稅與資訊交換兩部分,上開條文指的是授權財政部簽訂免除課稅,與雙方政府間互相行文為資訊交換不並不相干,換言之,資訊交換協定並未直接涉及我國人民之權利義務,且無法律效力,根本無庸討論授權問題。
四、台灣涉外租稅協定太少
台 灣租稅協定的簽訂數量令人堪憂,租稅協定具有政府間租稅資訊交換與租稅互惠的功能,互利於兩方政府的海外追稅,也能增加我國企業對外投資的競爭力及我國投 資環境對外資的吸引力,達到促進經濟動能的效果。目前全世界已有3700多個租稅協定,台灣僅有25個,遠低於,80個的韓國、71個的新加坡、99個的 大陸,連泰國56個也比我們多。
再從貿易夥伴的角度觀察,我國的前三大貿易夥伴分別為中國大陸、美國與日本,然而與他們之間卻欠缺全面性租稅協定,簡言之,我國對於租稅協定根本不是有待努力,而是十分不努力!
五、結語
從反避稅、肥咖到租稅協定,官員虛以委蛇的態度令人心驚,租稅是國家繁榮與存在之必須,政府食租衣稅,矢言要拚經濟,卻放任各種避稅橫行,豈不諷刺哉?
(作者為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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