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惑」不是這樣解釋的
日 前,有兩名網友分別在臉書與BBS上張貼了「邀請大眾搭乘台北捷運」以及「忠孝東路走九遍」等言論而被警方以違反《刑法》第153條所規定之「煽惑他人犯 罪或違法罪」為由啟動偵查。令人不禁想起周星馳的電影《少林足球》中的一句台詞:「球,不是這麼踢的!」同樣的,「煽惑」,絕對不是這樣解釋的。
法律存在的目的在於維持人與人之間的共同生活。一方面,法律能夠導引個人行為,讓社會生活順利進行;另一方面,法律也劃分出了個人自由的範圍,讓個人得以在這個自由的框架中是實現自我。從這兩方面來看,法律既要能夠導引個人,法律本身也不能夠成為侵害自由的工具。
用 這兩個標準來審查刑法第153條之規定,「煽惑」二字極不明確,如何成為個人行為之導引,已生疑義;更何況,行為人不僅煽惑他人違反「刑法」會構成本罪, 甚至連煽惑他人違反刑法以外的其他「法令(法律、行政命令)」也都會構成本罪。果真如此適用,則「被煽惑人僅止於違反刑法以外之法令」但「煽惑人卻須受刑 法規制」之荒謬戲碼會立刻上演。結論就是,以極不明確的「煽惑」二字
加上包山包海的「法令」一詞作為本罪的構成要件,不僅人民無所適從,更可能讓本罪淪為統治者無限上綱干預人民自由的工具。
從 而,構成刑罰的「煽惑」,在解釋適用上必須「明確」且只能「合理限制人民自由」,否則就會侵害言論自由而有違憲之虞。台大法律系周漾沂教授在討論這條罪處 罰理由的論文中即表示:解釋「煽惑」二字必須考量到行為當下的社會背景以及其他客觀條件,並不是只要行為人的表述內容涉及違法事項就等於本罪的「煽惑」; 必須是該表述行為在當時的社會脈絡之下足以壓縮他人的行動自由時,才是所謂的「煽惑」。其實更進一步的想法是,所謂的行動自由並不可無限上綱,必須從整體 的法秩序來解讀,而不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回到一開始的兩個個案。首先,以「在臉書上鼓勵大家搭乘捷運或者在BBS上號召大 家多去忠孝東路走走」之名行「壅塞交通」之實,在現今的社會現實,或許不是「鼓勵違法」,而只是一種諷刺性的「黑色幽默」。縱使認為前述行為形式上是鼓勵 違法的行為,但這些行為是否實際上壓縮了其他人的行動自由,答案也是否定的。因為,法秩序固然確保了人民有搭捷運的一般行動自由,但卻從來沒有確保人民有 「不擁擠地搭乘捷運」或「一定搭得上捷運」的自由,此觀尖峰時刻的捷運台北車站即可明白;同樣的道理,法秩序也從未確保人民能夠「順暢通行忠孝東路」的自 由,否則,上下班時間行經該路段之駕駛人豈不都要構成《刑法》上的「壅塞陸路罪」?
總而言之,這兩個個案都不應構成「煽惑他人犯罪或違法 罪」。在此懇請警察系統,偵查精力務必花費在有意義的事件上,本罪最重不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了幾句玩笑話,警方竟不辭辛勞南下逮人;我與同學在大學校 園內遭竊的單車不知凡幾,皆屬法定刑更高之五年以下的竊盜罪,按此邏輯,應該逮了一大批嫌犯才對,怎麼沒有聽說有任何破案的紀錄?
洪崇晏聲明「我會竭盡全力抵抗不公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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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被台北市刑大便衣人員當街逮捕的洪崇晏,昨晚無保飭回後,今凌晨在臉書發文感謝支持他的人,並且強調「我不畏懼水柱,不畏懼警棍」不會因警方的逮捕行動而恐懼;他也說明逮捕過程中,位被警方施暴,並敘述過程。
以下是洪崇晏聲明的全文。
感謝各位,「無保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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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無罪,抗爭有理。」
以下是洪崇晏聲明的全文。
感謝各位,「無保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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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無罪,抗爭有理。」
我不畏懼水柱,不畏懼警棍,更不會畏懼警方和政府以「拘提」或各種司法手段來對我施以恫嚇、威脅、壓力;我相信為了公平正義而站在街頭的各位夥伴們,也會在一次又一次的抗爭當中,成長為強壯而不畏強權壓迫、堅定捍衛公平正義與自由人權的公民/刁民/暴民/賤民。
今 天因為0411事件,我被以「違反集遊遊行法、(聚眾)妨礙公務、侮辱公署、妨礙自由(恐嚇)」四項罪名上銬拘提,這是第一次被銬、第一次被拘提、第一次 被移送,但這對我來說毫無壓力,因為這個社會有太多夥伴與我站在一起,謝謝你們,我們共同為了抵抗不公不義的政府而努力。
公民不服從的意思就是「我會竭盡全力抵抗不公不義,並承擔其代價。」即使最後因為哪一案而被判刑,我也會坦然接受,並向工運的前輩們學習:
「光榮入獄,毫無悔意!」
---
1. 其實我已經多次公開說明「本案與警方直接有法律上的衝突,因此認為不宜由警方偵辦」,並且委請律師聯繫警方、檢方書記處告知:「我願向檢方主動說明。」
所以請問我好好的說要去找檢察官,但警方卻不移請檢方傳......我也沒逃跑,到底何必非得用「拘提」的呢?
2. 拘提過程中,警方有(以很快的動作)出示證件和拘票(可能有用身體擋住,似乎不想驚動周遭群眾),並宣讀權利,不然我不可能配合上車。
但我想請問:警方以我在現場打電話可能聚眾為由,阻止我聯絡律師,甚至在我試圖以手機聯絡律師時,沒收手機並將我反銬——聯絡律師本來就是我的權利啊,我也沒逃啊只是要打個電話——何必呢?
3. 還好我在最一開始被警方阻止打電話時,就直接抓著手機、緊急撥通某位朋友的電話,放著讓他聽,於此同時我要求警方再度出示證件、宣讀我的權利和重述拘提理由。我朋友也很機警,立刻就聯絡、告知我的律師,不然我可能要在保安大隊偵訊室裡面白白多等一個小時。
各位被綁架的時候也可以把這招學起來,不用講電話,接通知後放著手機讓對方聽。也請各位警覺,如果接到信任朋友的可疑來電,請聽久一點。
4. 我並沒有在這次拘提過程中被警方施暴、要脅或刑求,但不得不說他們的確是有比較粗暴一點,手銬銬得有點緊,手腕稍微紅腫,把我架上計程車(往保安大隊)時粗魯了些,褲子被他們扯破。
後來偵訊結束後跟詹律師一起在對負責偵訊(其實也是負責抓我)的警方喊話:「支持警察組工會,捍衛警察勞動權!警察有權利拒絕這種不公不義、違背良心和法理的工作命令。」
5. 本次拘提後、在保安大隊偵訊過程中,警方除了問0411的案情之外,還有刑事局與中正一分局的員警「搭便車」問了0427(佔領忠孝西)和0429(路過忠孝東)的案情,而且他們甚至後兩件事併在同一份筆錄問,這是完全違背法律程序的行為。
律師與我當場表達這樣做是不合程序的,我有權拒絕後續偵訊,並載明於筆錄中,這直接導致的就是筆錄可能會不被承認證據效力(應該吧?求解)。但我還是有順便說明那兩天我所參與的行動和訴求,這樣比較省事XD",不然改天又被約談又被拘提雖然不怕也是很麻煩OTZ
6. 「無保請回」其實就意味著拘提沒有必要,我想這應該很明顯。再問一次,警察朋友們,何必呢?
---
最後,「捍衛民主,還我喇叭」,發聲和抗爭是人民的權利,感謝昨天送我喇叭的朋友,今早我用得很爽,傍晚詹律師也用得很順,我們會繼續以非暴力抗爭的方式,誓死捍衛人民的聲音與權利!
今 天因為0411事件,我被以「違反集遊遊行法、(聚眾)妨礙公務、侮辱公署、妨礙自由(恐嚇)」四項罪名上銬拘提,這是第一次被銬、第一次被拘提、第一次 被移送,但這對我來說毫無壓力,因為這個社會有太多夥伴與我站在一起,謝謝你們,我們共同為了抵抗不公不義的政府而努力。
公民不服從的意思就是「我會竭盡全力抵抗不公不義,並承擔其代價。」即使最後因為哪一案而被判刑,我也會坦然接受,並向工運的前輩們學習:
「光榮入獄,毫無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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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實我已經多次公開說明「本案與警方直接有法律上的衝突,因此認為不宜由警方偵辦」,並且委請律師聯繫警方、檢方書記處告知:「我願向檢方主動說明。」
所以請問我好好的說要去找檢察官,但警方卻不移請檢方傳......我也沒逃跑,到底何必非得用「拘提」的呢?
2. 拘提過程中,警方有(以很快的動作)出示證件和拘票(可能有用身體擋住,似乎不想驚動周遭群眾),並宣讀權利,不然我不可能配合上車。
但我想請問:警方以我在現場打電話可能聚眾為由,阻止我聯絡律師,甚至在我試圖以手機聯絡律師時,沒收手機並將我反銬——聯絡律師本來就是我的權利啊,我也沒逃啊只是要打個電話——何必呢?
3. 還好我在最一開始被警方阻止打電話時,就直接抓著手機、緊急撥通某位朋友的電話,放著讓他聽,於此同時我要求警方再度出示證件、宣讀我的權利和重述拘提理由。我朋友也很機警,立刻就聯絡、告知我的律師,不然我可能要在保安大隊偵訊室裡面白白多等一個小時。
各位被綁架的時候也可以把這招學起來,不用講電話,接通知後放著手機讓對方聽。也請各位警覺,如果接到信任朋友的可疑來電,請聽久一點。
4. 我並沒有在這次拘提過程中被警方施暴、要脅或刑求,但不得不說他們的確是有比較粗暴一點,手銬銬得有點緊,手腕稍微紅腫,把我架上計程車(往保安大隊)時粗魯了些,褲子被他們扯破。
後來偵訊結束後跟詹律師一起在對負責偵訊(其實也是負責抓我)的警方喊話:「支持警察組工會,捍衛警察勞動權!警察有權利拒絕這種不公不義、違背良心和法理的工作命令。」
5. 本次拘提後、在保安大隊偵訊過程中,警方除了問0411的案情之外,還有刑事局與中正一分局的員警「搭便車」問了0427(佔領忠孝西)和0429(路過忠孝東)的案情,而且他們甚至後兩件事併在同一份筆錄問,這是完全違背法律程序的行為。
律師與我當場表達這樣做是不合程序的,我有權拒絕後續偵訊,並載明於筆錄中,這直接導致的就是筆錄可能會不被承認證據效力(應該吧?求解)。但我還是有順便說明那兩天我所參與的行動和訴求,這樣比較省事XD",不然改天又被約談又被拘提雖然不怕也是很麻煩OTZ
6. 「無保請回」其實就意味著拘提沒有必要,我想這應該很明顯。再問一次,警察朋友們,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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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捍衛民主,還我喇叭」,發聲和抗爭是人民的權利,感謝昨天送我喇叭的朋友,今早我用得很爽,傍晚詹律師也用得很順,我們會繼續以非暴力抗爭的方式,誓死捍衛人民的聲音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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