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2日 星期三

向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呼籲:對《集會遊行示威法》提起違憲審查的公開建議書


78名教授、律師和媒體人公開建議書

[日期:2014-01-23] 來源:參與 作者:新公民 [字體:大 中 小 ]


(參與2014年1月23日訊)

對《集會遊行示威法》提起違憲審查的公開建議書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憲法至上原則是現代國家的立國之本。憲法既然是最高的法律,就不應該僅僅停留在文本,而是必須付諸司法實踐。憲法若要保持權威,就不能對違憲的法律法規和 行為視而不見。憲法既然對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權和自由做出了承諾,就不能放縱違反公民權和自由的法律法規繼續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 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根據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的職權包括“監督憲法的實施”以及“修改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如果屬於“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由有權機關“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第八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 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

我們認為,1989年10月31日公佈並施行的《中華人 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與憲法嚴重相抵觸,實質上剝奪了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該對之進行違憲審查並予以撤銷。

1、 《世界人權宣言》第20條:“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1998年,我國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第22條:“(一)人人有 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護他的利益的權利。(二)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中國作為聯合國會員國、安理會常任理 事國、人權理事會本屆成員國,理應遵守聯合國的各項國際人權公約,並使國內法律體係與有關國際條約相協調。

2、 《中華人 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這明確地將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確認為憲法權利,任何政黨、政府都無權干涉,任何法律法規 都不得違反這一憲法精神。但《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七條規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 將憲法權利設定行政許可,這是集會遊行示威法違憲的核心所在。法律只能保障和細化憲法權利,而無權將行政許可強加於憲法基本權利之上。

要真正保障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必須將目前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行政審批制改成備案製,這也是所有法治國家的通行做法。當擬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到達一定規模,則公民提前告知公安部門,以便部署警力維持秩序,保障集會遊行示威的順利進行。

3、綜觀《集會遊行示威法》之條文,其限制集會遊行示威之立法宗旨昭然若揭。短短3618字,竟然有14處“不得”:“不得攜帶武器、管製刀具。”“不得 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參加當地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組織或者參加違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 責、義務的集會、遊行、示威。”“不得逾越臨時警戒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參加中國公民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在下列場所周 邊距離十米至三百米內,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所在地; (二)國賓下榻處;(三)重要軍事設施;(四)航空港、火車站和港口。”

除了 這些,還有諸多限制性規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限於早六時至晚十時。”“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名義組織或者參加集會、遊行、示 威,必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等等。該法沿襲對自由和人權“抽象肯定、具體否定”的做法,36個條文中,抽象肯定的有2條,而含有禁止和限制性規定的則 達到23條,佔整個條文的64%!難怪人們把這部法律叫做“中華人 民共和國反集會遊行示威法”。從立法宗旨上看,《集會遊行示威法》明確地、嚴重地限制了公民的憲法權利,確屬違憲無疑。

4、 《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以來的實踐表明,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權利幾乎被 徹底剝奪。該法是在1989年學生市民民主運動之後匆匆出台的。在近25年的時間裡,全國各地的公安部門幾乎沒有批准過一次集會遊行示威的申請。即使是三 五人的、訴求有限的遊行申請,公安局仍以“將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為由作出不許可決定。

政府有責任保障公民的憲法權利,而不是目前的以“拒絕批准”的方式將一切集會遊行示威扼殺在萌芽狀態。更不是濫用公權力,將正常行使憲法權利的公民以“非 法集會”、“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等罪名構陷入獄。各地維權人士和公民因集會活動被逮捕入獄的事情時有發生,尤其嚴重的是,2013年3月以來,劉遠 東、袁冬、馬新立、孫含會、王永紅、李蔚、丁家喜、趙常青、劉萍、魏忠平、李思華、許志永、郭飛雄、袁奉初、袁小華、黃文勳、李化平、劉家財、王功權、張 林、董如彬、楊匡等,因參加爭取基本權利而被以“非法集會”、“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被捕的人權捍衛者,至少一百餘人。這愈發表明廢除違憲的《集會遊 行示威法》的急迫性。

5、表達自由是公民自由的底線,而其中的集會遊行示威,屬於“表達思想或觀念的行為”,它可以看成是一個社會的“緊急出口”。任何一種制度,都必然存在著 衝突,任何一種法律和政策,都應該動態地回應人們的呼籲。作為代議民主、新聞自由、司法獨立的重要補充,集會結社遊行示威可以用來表達興奮、悲傷、臨時的 或強烈的呼籲和抗議。制度性地保障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反而可以避免暴烈的對社會秩序的突然破壞。一個沒有緊急出口的社會是危險的社會,矛盾越積 越多,怨氣越積越深,抗爭越演越烈。一致絕不是和諧,沉默絕不是服從,死氣沉沉也絕不是秩序。在缺少民主選舉、司法獨立和新聞自由的社會裡,真正的不穩定 因素實際上就是這個制度自身。而許志永、郭飛雄、趙常青、劉萍、張林等積極公民,正是促使政府守法、推動中國走向政治文明的重要力量,將這些人權捍衛者、 公民英雄推向被告席,實在是顛倒黑白、倒行逆施。

基於上述理由,我們要求即將召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中華人 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進行審查,並宣布其違憲。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吳 青(北京外國語大學 教授)

程巢父(上海 學者)

王建勳(中國政法大學 教授)

滕 彪(中國政法大學學者 律師 本文執筆人)

何光滬(中國人民大學 教授)

程益中(資深媒體人)

許醫農(北京 編輯)

艾曉明(中山大學教授)

周良霄(中國社科院 研究員)

周保松(香港,大學教師)

劉緒貽(武漢大學 教授)

李大同(北京 編輯)

週 濂(中國人民大學 副教授)

王 康(獨立學人)

章立凡 (北京 學者)

範 泓(南京,文史學者)

夏業良(北京大學 教授)

郭於華(清華大學 教授)

劉軍寧(北京 學者)

崔衛平(北京電影學院 教授)

吳 強(清華大學 教授)

徐友漁 (中國社會科學院 研究員)

郝 建(北京電影學院 教授)

王江松(北京,教授)

宋石南(成都 大學教師)

蘇小玲(資深媒體人、作家)

俞心樵 (藝術家)

吳 偉(北京獨立學者)

馬雲龍(河南 退休報人)

笑 蜀(編輯 學者)

梁曉燕 (北京 編輯)

翟明磊(上海 學者)

熊衛民(中國科學院 副研究員)

趙國君(北京 學者)

郭賢良(雲南 學者)

顧菊英(中國社科院 副編審)

劉曉原( 北京 律師)

李方平(北京 律師)

劉衛國(北京 律師)

唐吉田(北京 律師)

梁小軍(北京 律師)

江天勇(北京 律師)

趙國君(中國律師觀察網 總編)

華 澤(北京 紀錄片導演)

程 海(北京 律師)

王 成(浙江 律師)

吳鎮琦(廣東 律師)

肖國珍(北京 律師)

丁錫奎(北京 律師)

徐 燦(北京 律師)

葛永西(律師)

王全平(廣東 律師)

郭蓮輝(江西 律師)

朱傚頂(律師)

莫宏洛(河南 律師)

毛宏偉(廣東 律師)

黎雄兵(北京 律師)

管鐵流(廣東 律師)

張 海(山東 律師)

劉金濱(山東 律師)

劉士輝(廣東 律師)

張科科(湖北 律師)

劉志強(陝西 律師)

範標文(廣東 律師)

李春富(北京 律師)

鄔紅威(北京 律師)

溫海波(北京 律師)

楊慧文(北京 律師)

藺其磊(北京 律師)

唐天昊(重慶 律師)

唐荊陵(廣東 律師)

陳武權(廣東 律師)

付永剛(山東 律師)

許 榮(北京 律師)

張 磊(北京 律師)

聞 宇(廣東 律師)

劉 莉(北京 律師)

吳祚來(北京 學者)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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