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1日 星期二

蘋論:台灣立法品質超爛

立法先要做對事 再求精確 更要要求"可運作"
要依法 不要扯社會觀感

蘋論:立法品質超爛

為什麼民主國家的立法品質極 為重要?因為民主國家需要法治配套,而非人治。人治國家(一個人獨裁統治或寡頭少數統治或一個黨的一群人統治)領導人及其政黨高於法律之上,立法品質就不 重要了。立法越含糊越好,便於統治者做各種有利於統治的法律解釋,例如以前的《戒嚴法》,一句定義不明的「挑撥政府與民間的感情」就可以抓人、封刊物。


民主國法條應精確

民主國家立法很講究定義的清晰明白,因 為民眾感覺權益受損必須和政府打官司,若定義不明易遭政府侵權,因此立法品質就是人民權益的保障。民主和獨裁的一個重大差別在於政府的可預測性。獨裁國家 一切事物都「說不準」,今天這樣,明天又改那樣,誰也不知道現行政策和規定何時又改動,很難預測。去中國做生意的人一定嘗過這種類似的苦頭。


民主法治國家盡量讓政策具有可預測性;而建立穩定的法律系統,精確的法條敘述,是其要件。換句話說,立法品質是建立政府可預測性的基礎。不可預測的政府是危險又恐怖的。
台灣立法品質低落,不但條文的撰寫不夠高明,與別的法律相矛盾也無法察覺。品質超爛的立法有四大壞處:民眾不知如何遵守。敘述太過抽象或晦暗以致 窒礙難行。法官也眾說紛紜,各有各的見解,以致同一法條在不同法官引用時會出現多重標準,產生多種不同的判決、難以服眾。人民難以預測後果。

竟誤植內容漏條文

立法院今年6月修訂《國民年金法》,二讀時才發現漏列部分修正條文,將使地方政府若拖欠國保保費,政院失去強制扣抵補助款的依據。議事人員說,法案有十幾個版本是家常便飯,一到清倉期,議事人員或行政機關若沒留意就容易出錯。
這不是今年首例。6月14日會期最後一晚,議事人員宣讀尚未協商完成的《內政部組織法》,還完成三讀。朝野黨團發現,緊急提復議處理。
6月19日,《食品衛生管理法》竟把「停業一定期間或歇業」,誤植為「歇業一定期間或停業」,形同只能處罰暫停營業。8月27日,《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16條1、2、3項,與第19條1、2、9項內容重複。
立委受到各種利益團體的壓迫,導致有些條文文字曖昧不明,不知所云,以留給利益團體迴旋的空間。如此立法品質是「頭頂生瘡,腳底流膿-爛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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