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華昌宜:人居日的台灣居住檢視
201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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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5日是聯合國所訂的全球人居日(UN Habitat Day)。在台灣居住正義己成為流行詞,時值大選的各候選人又端出買票的各住宅措施之際,卻極少人知道人居的含義。更少人知道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但在中國大陸抗議下,己簽署了聯合國人權宣言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後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已再經行政院發布了二公約之施行法,故總統宣稱視為國內法。大致而言,我國對前一公約下的公民和政治人權可說達標,對後一公約中揭示的性別平等、教育、健康、勞動等權利之維護亦屬成績斐然。唯獨對其中第十一條(相當生活水準)中之居住一項,不僅未能保障,而且大大扭曲。
對此條中之「居住」曾經聯合國公約特別委員會詮釋為「安全、和平、和有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權利」;更重要的是「確保所有人不論其收入或經濟來源都享有的權利」。其後聯合國人居委員會又將此等權利更較具体地闡明為:
適足的獨處居室、適足的空間、適足的安全、適足的照明和通風、基本廚衛浴設備、和達到就業及基本社會公共設施的合適地點,這一切均要在合理的費用之下。各締約國必須對處境不利的社會族群給予應有的優先考慮、對他們予以特別照顧。
台灣人民的居住實況是什麽?實况是台灣有無數住房或是结構火災堪慮、或是通風採光不良、或是環境窳陋有疾疫之險,對此政府資訊不足卻從未去清查其所在。另一方面,台灣有確定數量居民或是處在水患潛在區或毗鄰地震斷層带或是豪雨崩坍地,對此政府己有資料但卻不敢公布。唯一明確而朝野共知的是台灣居住費用高昂,都會區内房價與家庭所得比為全球各國之冠。低居住品質及高房價之雙重結果,使得國際學者來台視察後聲稱:台灣是全球以人均國民所得買到最少居住財之地,大街之後陋巷情況應視為國恥。
何以致之?大家可以責備人民視住房為投資之義大於居住、又不以環境為意。但此因卻是歴來政府失靈之果。政府之財税和土地政策均與人居脱離,對房價態度曖昧,永遠猶豫不知如何處理。一旦全民以房產可以致富成為信念,再也騎虎難下。
明年新任總統須正視台灣居住情況為國恥,應徹底重新打造台灣人居環境。首要施政應包括閣揆下要有人全職直接負責全民居住福利,重修住宅法、土地法、財税法等使之成爲提升人居品質之政策工具,兩任八年内使房價能降達合理階段,弱勢社群要有充分補助。不能達此等前述法律上各要求時,監察院須對各級政府負責人糾舉彈劾。
(作者為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資深研究員,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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