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最壞,只有更壞。港區國安法的法律文本比我所預想最差的情況還要差。以下我嘗試總括幾個重點:
A. 法律文本充滿國內社會主義法制的特色,與香港普通法的精神及法律語言大相逕庭。
B. 將具中國特色的法治概念套用至香港。法律一方面強調國家機構及人員須遵守法律、保障人權(第50條),但實際上他們不會受特區的管轄或獨立法院的有效監察(第60條)。例如駐港國安機構人員在收集情報時,可以在不受《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管的情況下截取通訊。此舉有別於香港一貫行之有效的法治精神,即公權者須受獨立法院監管。
C. 超越了國內域外管轄權只適用於中國公民的概念,任何人(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的行為,只要觸犯港區國安法,同屬違法,只要該人踏足香港境內,即有可能被遞捕及檢控(第38條)。
(溫馨提示:全世界80億人應該熟讀港區國安法,以免誤墮法網,追悔莫及。)
第一條. 法例並沒有就國家安全再作定義,表示國家安全的定義將採用201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定義,涵蓋範圍包括傳統的國土安全、軍事安全,以及非傳統的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等,包羅萬有。
第四條. 提出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及保障人權,但由於國安法的解釋權屬人大常委會而非香港法院,所以是否違反人權將交由人大常委會審視及決定。
第十條. 要求特區政府通過學校、媒體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不知道日後莘莘學子是否需要熟讀及明白為何諾貝爾獎得主劉曉波、維權律師余文生、秦永敏、王全璋等人的行為會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呢?。
第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將(1)不受任何特區機構、組織的干涉(即包括立法會、申訴專員公署等)、(2)無須公開,及(3)不受司法覆核(即不受法院監察)。有別於一貫法治社會要求公權者須受獨立法院監管的精神。
第十九條.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開支不受立法會審批,而經由行政長官直接批准,偏離以往公共財政須由立法會批准的慣例。
第二十條. 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只要行為被視為旨在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即屬犯法。國際人權標準一般要求行為必須包括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才會構成分裂國家,以保障言論自由及和平集會等權利。
第二十二條. 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包括使用任何非法手段,範圍可以非常廣闊,例如組織未經批准的集會,若被視為嚴重干擾、阻撓特區政府依法履行職能,亦有可能違反港區國安法。
第二十四條. 恐怖活動定義非常廣泛,只要是為實現政治主張組織不同的非法行動,也可被視為恐怖活動,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以黑客攻擊政府網絡等。
第二十九節. 只要向外國組織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機密或情報”,即屬違法,而參考程翔及明報記者席揚案,國家對於涉及國家機密的定義十分廣泛。
第三十八條. 超越了國內域外管轄權只適用於中國公民的概念,任何人(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的行為,只要觸犯港區國安法,同屬違法,只要該人踏足香港境內,即有可能被遞捕及檢控。
第四十二條. 在港區國安法下,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有關人士不會再犯,否則不予保釋。此舉偏離現行制度,即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有關人士有機會再犯、棄保潛逃等,否則應予保釋(presumption in favour of bail)。
第四十四條. 根據現行機制,行政長官須按照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委任法官。換言之,行政長官的委任權屬禮節性。但港區國安法下,行政長官的委任權卻屬實質性及不受約束。過程中,行政長官可以諮詢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但沒有規定必須諮詢,或諮詢後須採納有關意見,而由於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可以給予意見,無法避免該委員會不會對法官進行政治或忠誠度審查。
第六十五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有別於《基本法》的158條,並沒有賦予香港法院自行解釋港區國安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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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盤點國安法最少 10 點侵犯人權 張達明:比想像的最壞情況更差 梁家傑:香港無咗架啦
2020/7/1 — 2:20
人大常委昨日早上( 6 月 30 日)在北京「全票」通過《港區國安法》,至深夜 11 時,港府終於公佈法案具體條文,同時刊憲即時生效。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形容,現時看到的《國安法》條文,比他原本想像的最壞情況更差。本身為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主席梁家傑則表示,中央想透過這 66 項條文恫嚇港人,大量條文字眼曖昧不清,充滿人治色彩。梁家傑慨嘆「香港無咗架啦」,寄語香港人要活在真相之中,不要被恐懼吞噬。
張達明和梁家傑又分析,多項港區國安法條文違反香港既有普通法原則,侵犯人權及司法獨立。《立場新聞》整理兩人及過往一段時間不同人士意見,分析十點《港區國安法》違反普通法及人權法之處。
駐港國安公署成「太上皇」 三類案件送中審理
張達明指,《港區國安法》訂明駐港國安機構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法律及法院管轄,人員及車輛亦不受截查,駐港國安機構人員日後變相成香港「太上皇」。張舉例,駐港國安人員在港截聽收集情報,變相亦不受任何本港法例規管,令香港資訊自由盡失。
條例又列明在三個條件下,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會行使管轄權,移送中國法院審理,包括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政府管轄「確有困難」、香港政府無法有效執法的「嚴重情況」、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就會由公署立案偵查,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處理,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和刑罰,適用法律改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48 小時扣留限制失
張達明批評,《港區國安法》條文對本港普通法及人權法原則「完全係違背晒」,例如第 42 條訂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或被告不會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予以保釋。張達明指,這完全違反普通法原則下「保釋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任何人一旦被捕,很大機會被一直囚禁至案件審結為止,形同內地執法部門做法。
嫌疑人失緘默權
條文同時大幅擴大警務處國安部權力範圍,包括在行政長官批准後,警方國安部門可對懷疑涉及國安犯罪人士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要求疑犯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沒收或充公國安犯罪相關財產等。
條文第 43(7)訂明,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國安犯罪案件時,可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張達明認為,上述條文與普通法下保障疑犯的緘默權相抵觸。
域外管轄權 外國人或海外港人同樣適用
條文第 38 條訂定,即使是不具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以外地方犯罪的,亦受港區國安法規管。張達明指,此條文令港區國安法適用範圍擴闊至涵蓋身處香港以外的外國人,他們只要隨時踏足香港境內,都有可能被捕;條文第 37 條也訂明,只要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港成立的公司、團體或組織,在香港境外犯罪的,亦受港區國安法規管。張達明認為,上述兩項條文將嚴重影響打擊外商在港投資意慾。
律政司可以豁免陪審團審理
《港區國安法》第 46 條訂定,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國安案件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相關案件在毋須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改為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早前接受傳媒訪問時指,過往在港可判處終身監禁的罪行,例如謀殺、強姦、販毒等,必定有陪審團審理,如國安法可判囚終身卻不設陪審團,是完全違反普通法精神。
《基本法》第 8 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另外《基本法》第 86 條訂明,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
條文欠清晰 欠可預測性
港區國安法將四種行為定為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梁家傑批評,條文中大量條文,並非普通法刑法慣常使用的字眼,條文「唔清唔楚、曖曖昧昧」,有違法律可預測性原則。
身兼名譽資深大律師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早前接受 BBC 訪問時指,條文所指的勾結外國勢力及恐怖活動定義並不清楚,如何解讀罪行,或如何決定哪些人屬於犯法的「少數」,權力均在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報道引述陳文敏與大律師公會前主席陳景生指,《國安法》條文不夠清晰,給予當權者很大權力及空間去解讀法例。
條文訂定刑期 量刑標準主觀
《港區國安法》條文訂明四項罪行的量刑準則,若屬最嚴重者,全部罪行最高刑罰都是終身監禁,程度中等至輕微者,則判處三年以下至十年以上不等。
梁家傑質疑,條文中有關量刑的字眼,如「情節嚴重」、「情節較輕」等,都是很主觀的概念,未有定下清晰準則。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日前接受電台訪問時指,每宗案件有獨特之處,應由法庭考慮證據及求情因素後量刑,上訴庭會在累積一定案件後,才會有量刑起點及標準,在條文直接寫入最低刑期,並非普通法做法。
凌駕人權法 法院釋法權、違憲審查權被剝奪
港區國安法附則訂明,任何香港法律與「港區國安法」不一致的地方,將適用國安法的規定,並規定國安法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
梁家傑早前接受《立場》查詢時表示,附則變相規定本港法庭日後必定要接受中央的法律解釋,而無權提出質疑或宣布國安法違憲無效,司法獨立名存實亡。梁家傑又指,「港版國安法」將會是自成一體的法律,與香港本來的司法體系完全切割,形同架空《基本法》。
繞過本地立法機關 黑箱作業制定條文
人大上月底通過訂立港區國安法決定,惟至今日深夜刊憲實施前,從未公開具體條文。
雖然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接受電台訪問時強調,人大常委在討論立法過程中,已充分諮詢人大代表、政協委元、法律界及社會各界。不過港區國安法立法過程繞過本地立法會,本地立法會議員並未被諮詢;大律師公會多次發聲明要求中央就條文作公開諮詢,同樣不得要領。
特首指定法官 違司法獨立原則
張達明接受《立場》訪問時指,《國安法》條文賦權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相關案件,條文亦訂定特首在指定法官時,「可徵詢」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意見;如法官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會被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第 44 條),張達明認為,指定法官任命極可能牽涉政治審查,「仲邊有司法獨立?」
新華社早前公佈部分條文,透露審理國安法案件法官將由特首指定,大律師公會當時亦發聲明指,此做法「史無前例」,違背《基本法》的本意及精神,對香港司法獨立構成印象上、或實際上的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