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 【港府5日零時實施《禁蒙面法》,港人憂進入準緊急狀態,有民調顯示8成照戴口罩不誤】
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與8位政府高層官員在今(4日)下午召開記者會,宣布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緊急法》)訂定《禁止蒙面規例》(簡稱《禁蒙面法》),該法令將在5日零時開始生效。不少人詮釋這無異是讓香港進入準緊急狀態,但林鄭否認香港進入緊急狀況。在無大台的抗爭運動裡,立即有人號召今晚8點「全民蒙面」聚集尖沙咀,而明天下午2點也有人發動全民蒙面遊行」,爭取國際關注。
在《禁蒙面法》中,蒙面的定義為,參與集會遊行者不得用面罩顏料等物品蓋住面部,包括面具、口罩、塗料等阻止辨識個人身份的工具或裝備。而相關規範分為兩大項,第一種狀況是,民眾若參加沒有獲得警方同意的非法集會上蒙面,會被判處最高一年以下監禁的刑責及2.5萬元港幣罰款。第二種狀況則是在任何公共場合(包括獲警方同意的集會中)戴上面罩、蒙面,警方有權要求去除,若不遵守者,可被處以1萬元港幣罰款及監禁6個月以下的刑責。
這條法例是港府要給持續4個月的香港反送中遊行者心理上的阻嚇,但是否真能減少各區的示威和警民對峙,還需時間觀察。雖然尚未進入戒嚴,但香港人心不安,情況日益惡化,包括近期經常性的大眾運輸遭停駛,而今天法案公佈後,由於擔心夜晚會有激烈衝突,學校和商店提早關門,政府部門也提早下班。這些都讓港人憂慮香港已進入準緊急狀態。
港府在引用《緊急法》訂定《禁蒙面法》後,大量香港民眾隨即在中環上街快閃遊行,或在政府總部集結,抗議政府的作為(如圖)。下午近3點時,Telegram群組上的一個有2萬名匿名投票的民調問及「特首已引用緊急法通過蒙面法,你今晚會出來抗爭嗎?」93%的人回答「會」,7%的人回達「不會」。而另一個群組上,1萬多名匿名投票者表示是否會戴口罩出街,87%的「會照戴口罩出,驚閪阿」(意指沒什麼好怕的),10%表示「戴都費時」(意思是不戴了但仍出街),只有3%說「唔出街了」(意思是不再出去街上抗爭)。
香港教育局也立刻對各級學校發出公文,要求師長傳達政府的訊息,希望學生參與遊行時不要蒙面,否則會構成犯罪事實;校園內部亦然,除了健康、宗教、特殊合理並獲通報批准的需求外,學生和教職員都被禁止戴口罩。
但這個要求辨識行動者的規範,卻未同時要求在現場執法的警員,這也是反送中運動目前最大的爭議,就是警察執法過當與濫權,而且沒有表明身分負起該有的責任。這個爭議也在今天下午的記者會中被提及《禁蒙面法》是否適用於警方,保安局長李家超回答表示,民眾或媒體可透過警方制服上的委任號碼及證件得知警員的身分,所以警方在執行任務時蒙面並沒有疑慮。但目前實際情況是,多數防暴警察與速龍小隊在執行任務時,身上並沒有任何能夠識別的證件與編號。
前香港警務人員邱汶珊向《報導者》指出,政府通過此項法案幫助警方執法,但是卻沒有要求警方必須遵守紀律,在制服上標示出明顯的員警編號。再加上最近的衝突中,許多新聞影像都顯示出警方有栽贓示威者或過當執法的疑慮,強行通過此法會讓香港民眾與警方更加對立。
不過,此法對於部分專業職業工作(包括警察和記者),或民眾因為宗教或健康等理由戴上面罩,則不受禁令限制,可以免責。
《緊急法》是1922年英國殖民時期所訂定的法條,香港只有在1967年的六七暴動時期動用過此法。《緊急法》是以「先頒後審」的方式,賦予行政長官得以跨越立法程序的權力。也因為這條法令廣受爭議,所以香港政府超過半世紀沒有動用過此法。雖然此法將會在10月16日由香港政府交由立法會審查,以目前建制派佔多數的情況,預計立法會一定能通過。
現任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副祕書長岑敖暉表示,《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第 27 條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和平集會示威自由權利,讓港人的人身安全及性命財產受到重大威脅。他和「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下午已入禀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院頒令廢除及禁止政府執行《禁蒙面法》。
其實香港建制派議員在2017年旺角魚蛋革命時期就已建議要訂定《禁蒙面法》,但當時的保安局局長黎棟國認為,這條法令的問題「複雜且影響深遠」,所以最後並沒有完成立法。
德國、法國與加拿大等西方民主國家雖然都有與《禁蒙面法》的類似法令,但在多數的示威遊行中,警察並不常使用此法逮捕群眾。此外,相關法案長期實施後,發現並沒有嚇阻民眾上街表達意見;烏克蘭更是在立法的的12日後撤回。
但與其他民主國家情況不同在於,目前香港警方動用武力的情況並無節制,明顯出現警方與抗爭者權力上的不對稱,法令並不保護上街者;在蒙面情況下,香港已拘捕上千人,至今已檢控超過300人。若公權力要求上街者不能戴面罩的情況下,預計有更多人會被政府拘捕或檢控。(文/楊智強、編輯部;攝影/晞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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