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5日 星期日

鬥爭: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 vs "中聯辦"

 

今日中聯辦發聲明批評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指他早前就 8.18 和 8.31 黎智英等人未經批社集結案的評論是「散布歪曲言論」、「公然為違法者張目」、抹黑執法者及向司法界施壓。
夏博義自擔任大律師公會主席, 一直勇於為香港社會的法治和憲政秩序發聲,完全不同於馬道立一樣,後者退休前一直扮鵪鶉,退休後才敢說一句特首指定法官的安排「奇怪(但仍然有保障)」。
夏博義多次公開質疑《國安法》,指其損香港法治,亦指會推動政府修改法例。他亦在傳媒訪問中提到會堅守香港自由,盡力為香港人的基本自由權利發聲。
前兩天,夏博義接受《立場》專訪,以英國婦女選舉權運動為例,指和平示威的權利相當重要,能夠疏導民怨;若政府禁止示威及集會自由,反令運動趨向暴力。(這不就是「誰教我們和平示威沒有用?」)
***
中聯辦今日嚴厲批評夏博義,又強調大律師公會「不要在政治化道路上愈走愈遠,否則會被一步步拖入無法自拔的深淵」。
根據過往事蹟,中港政府要「郁」大律師公會的可能性愈來愈大。若然真的有動作要清算「司法界」,港共政府將會怎樣走?
現時大律師公會主要有兩項相當重要的公權力。
(一) 是香港法官的任命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委員決定,而大律師公會主席一般是委員之一。
(二) 是香港要擔任大律師,必須成為公會會員,才能獲取發牌執業。
因此,如果中共要清算「大律師公會」,最有效就取消這兩項公權力。
▍關於 (一):
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一直是中共的眼中釘,畢竟它令行政機關無法完全掌控司法界的重要職位。亦因為如此,《國安法》才安排特首可以指定國安法案的審判法官,以獲得部分司法「管治權」。
但要獲得「全面管治權」,修改「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權力是遲早的事。第一種方法是像「完善選舉制度」一樣,削減「獨立」委員的人數,增加特首委任的權力,令多數委員絕對聽命於特首,就可掌控誰成為法官。
第二種方法則比較軟性。現時法例沒明確規定特首必須委任大律師公會主席作為「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委員,因此只要特首「異常」地拒絕委任即可。在新香港下,特首很可能將會以「愛國早治港」為由不委任夏博義。
▍關於 (二) :
中共有機會取消香港的大律師制度,便等同廢除掉「香港大律師公會」的權力。
這項動作相當之大,後果難以估計,但並非無跡可尋。例如大公報則最近發表評論,狠批大律師公會愈來愈「政治化」同時,特別強調大多數普通法地區已無分「大律師」及「事務律師」的制度,將兩者合併已是大世所趨。
大公評論更指大律師制度的前偉在於「保持專業」,但大律師公會現時「終日沉迷政治遊戲」,「還有何德何能享有其公權力」?言下之意,若然大律師公會再為異見者發聲,很可能會作出巨大整頓。
4 月頭大公評論的說法與今日中聯辦同出一轍。但今日中聯辦不借媒體機器口舌,自己主動出撃,似乎是最後通牒。香港司法界變天之日可能不遠矣。
可能是 1 人和文字的圖像
今日中聯辦發聲明批評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指他早前就 8.18 和 8.31 黎智英等人未經批社集結案的評論是「散布歪曲言論」、「公然為違法者張目」、抹黑執法者及向司法界施壓。
夏博義自擔任大律師公會主席, 一直勇於為香港社會的法治和憲政秩序發聲,完全不同於馬道立一樣,後者退休前一直扮鵪鶉,退休後才敢說一句特首指定法官的安排「奇怪(但仍然有保障)」。
夏博義多次公開質疑《國安法》,指其損香港法治,亦指會推動政府修改法例。他亦在傳媒訪問中提到會堅守香港自由,盡力為香港人的基本自由權利發聲。
前兩天,夏博義接受《立場》專訪,以英國婦女選舉權運動為例,指和平示威的權利相當重要,能夠疏導民怨;若政府禁止示威及集會自由,反令運動趨向暴力。(這不就是「誰教我們和平示威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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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辦今日嚴厲批評夏博義,又強調大律師公會「不要在政治化道路上愈走愈遠,否則會被一步步拖入無法自拔的深淵」。
根據過往事蹟,中港政府要「郁」大律師公會的可能性愈來愈大。若然真的有動作要清算「司法界」,港共政府將會怎樣走?
現時大律師公會主要有兩項相當重要的公權力。
(一) 是香港法官的任命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委員決定,而大律師公會主席一般是委員之一。
(二) 是香港要擔任大律師,必須成為公會會員,才能獲取發牌執業。
因此,如果中共要清算「大律師公會」,最有效就取消這兩項公權力。
▍關於 (一):
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一直是中共的眼中釘,畢竟它令行政機關無法完全掌控司法界的重要職位。亦因為如此,《國安法》才安排特首可以指定國安法案的審判法官,以獲得部分司法「管治權」。
但要獲得「全面管治權」,修改「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權力是遲早的事。第一種方法是像「完善選舉制度」一樣,削減「獨立」委員的人數,增加特首委任的權力,令多數委員絕對聽命於特首,就可掌控誰成為法官。
第二種方法則比較軟性。現時法例沒明確規定特首必須委任大律師公會主席作為「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委員,因此只要特首「異常」地拒絕委任即可。在新香港下,特首很可能將會以「愛國早治港」為由不委任夏博義。
▍關於 (二) :
中共有機會取消香港的大律師制度,便等同廢除掉「香港大律師公會」的權力。
這項動作相當之大,後果難以估計,但並非無跡可尋。例如大公報則最近發表評論,狠批大律師公會愈來愈「政治化」同時,特別強調大多數普通法地區已無分「大律師」及「事務律師」的制度,將兩者合併已是大世所趨。
大公評論更指大律師制度的前偉在於「保持專業」,但大律師公會現時「終日沉迷政治遊戲」,「還有何德何能享有其公權力」?言下之意,若然大律師公會再為異見者發聲,很可能會作出巨大整頓。
4 月頭大公評論的說法與今日中聯辦同出一轍。但今日中聯辦不借媒體機器口舌,自己主動出撃,似乎是最後通牒。香港司法界變天之日可能不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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