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1日 星期三

台灣二不當產

大埔農地不加徵 府院列選項

能平息農民之怒?答案今揭曉

〔記 者彭顯鈞、李信宏、王珮華/綜合報導〕苗栗縣政府強徵竹南大埔農地,引發農民怒火抗議一個多月,行政院昨晚表示,徵地事件可望獲得解決,「結論會往比較符 合社會大眾期待的發展」,今天上午十時苗栗縣長劉政鴻將與行政院長吳敦義共同召開記者會,公布解套方案。

苗栗竹南大埔自救會發言人葉秀桃昨 晚則明確回應,自救會立場非常明確,就是強烈反對農地被徵收,並要求苗栗縣府將毀損的農田恢復原狀,同時拿出誠意給予精神補償。

馬英九總統 昨天下午在國民黨中常會表達設法保留農地,事件盼能圓滿落幕的看法;據轉述,行政院秘書長林中森表示,大埔地區廿四戶、五公頃農地若不願被徵收,「保留為 農地」是選項之一,目前正在協調中。

行政院官員昨晚進一步透露,政府會回應農民訴求,也會充分尊重這廿四戶的意願,「有人想繼續耕田的,縣 政府會提出處理方案予以尊重;若有人當初是因程序已走完而不能再行使選擇的,將會啟動行政院的補救機制予以救濟」。

怪手剷再生稻?農民憤批馬污衊

大埔農地遭強行徵收,稻子遭怪手剷除畫面一再透過媒體傳 送,引起多位國民黨中常委的關切,昨天紛紛當面向馬英九提出建言。有中常委指出,稻子活生生被剷除,畫面一再傳送,不僅一般農民「感受很不好」,社會觀感 也很負面,「就像糟蹋一碗白米飯」。

據轉述,馬英九在國民黨中常會解釋,被剷除的是收成完畢的「再生稻」。所謂再生稻,指的是留下「宿根」 再栽培,不必重新插秧的稻子。

對於馬英九指被摧毀的是再生稻說法,農民聽了很生氣,竹南大埔自救會發言人葉秀桃氣憤地表示:「第一期稻作怎 麼可能會有再生稻?請政府不要再污衊辛苦耕作的農民!」

據了解,有中常委認為,工業區所需要的土地,以價購取代徵收,或許較為周延;也有中 常委認為,大埔事件已傷害政府愛農的形象,建議此事審慎處理,「甚至應該考慮不要徵收」。馬英九則回應,農村再生條例與大埔事件無關,農再條例不會有圈地 的問題。

至於如何讓事件落幕?馬英九在會中指示,該土地面積不是很大,應尊重地方意願,相關程序應該完備,研究看看是否有可能以行政手段予 以保留。

吳揆:後龍案不恰當 有討論空間

行政院長吳敦義也 表示,當初苗栗縣府承諾,加徵土地若補償款不足,會向企業募款,企業募款無著,就不應加徵,他已經指示內政部都委會與苗栗縣政府再行溝通,找出能夠兼顧的 做法。

至於近期傳出政府也將徵收苗栗後龍土地,吳揆表示,大埔農地徵收案大致底定,後龍案則還沒完全確定,還有討論空間。後龍案包括若干特 定農業區,並不恰當,內政部也不會完全同意,應會排除一些土地。

苗栗縣長劉政鴻表示,百分之二地主的權利當然要尊重,但百分之九十八的多數 地主權益也要維護,中央和地方政府已達成共識,基於尊重吳揆,他不能先透露「解套」方案內容。


****

不當黨產 中廣敗訴 八里土地須歸還

〔記者楊國文、王寓中、林美芬、李文儀、陳珮伶/台北報導〕從民進黨政府時代即展開的追 討國民黨不當黨產訴訟,昨出現重大進展。民進黨執政時,交通部在九十三年提告,訴請中廣返還其名下北縣八里鄉中山路面積二.六二公頃的十六筆土地,士林地 方法院判交通部「部份勝訴」,土地為國有,但中廣將該批土地登記為所有權人,不妨害國有狀態,此部份判中廣勝訴,不必塗銷所有權登記。台灣高等法院昨天改 判交通部全部勝訴,中廣應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並返還土地。

國民黨曾承諾 敗訴就不上訴

本 案還可上訴,交通部指出,未來若法院判決確定勝訴,將收回產權交國有財產局處理;國民黨行管會主委林永瑞昨晚只表示,等看到法院判決書後再研究如何處理。 國民黨是否履行去年「敗訴即放棄上訴、還地」的承諾,引發關注。

原為國民黨黨營的中廣,雖已在九十六年出售給趙少康,但國民黨秘書長金溥聰 去年十二月卅日曾宣示,仍在訴訟中的黨產爭議案件,未來只要法院判國民黨敗訴,國民黨就放棄上訴。當時黨內普遍認知,金所指的黨產爭議案件,主要就是中廣 訴訟中的三件土地案,包括昨天宣判的八里段十六筆土地在內。

中廣法務劉盟幸未接聽電話,無法得知該公司對判決看法及是否上訴。

這 塊土地的市價,房仲業者以國產局去年九月標出同樣位於八里鄉中山路的一塊一千多坪住宅區土地來推估,標價每坪約十三.一萬元,約是公告現值每坪八萬元的 一.六倍。中廣這塊地共二.六二公頃,公告現值每坪約九.五四萬元,也以一.六倍換算每坪約十五萬元,這塊中廣土地總價約十二億元左右。

交 通部在訴狀中指出,中廣是國民黨黨營事業,依法不能徵收土地,政院因委任中廣處理國內外政令宣導,因此編列預算,於五十五年間依電信法徵收八里十六筆土 地,供中廣建台使用,但並無移轉所有權意思,中廣卻在該批土地登記為國有前,竟分別於六十年、六十四年間,先做所有權及「分割轉載」登記,故訴請法院判決 中廣返還該十六筆土地,並塗銷所有權登記。

中廣則認為,中廣為在八里建發射站台,五十二年向地主買地,但未談成才聲請政院代為徵收土地,雙 方已成立公法的委任關係,且徵收補償費、移轉所須契稅均由中廣支付,故交通部徵收土地後再移轉給中廣使用,已屬「非公用財產」,中廣做所有權登記無違誤。

一 審時士林地院認定,交通部於徵收及發放補償費完成後,依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已取得土地所有權,此部份判交通部勝訴,但交通部、中廣兩造間已存在公 法上委任關係,因此交通部有移轉土地所有權給中廣的義務,中廣將該批土地登記為所有權人,不妨害國有狀態,此部份中廣勝訴,不必塗銷所有權登記。

高院認定 交部中廣無委任關係

交通部上訴高院後,高院合議庭認定,國家在土地完成徵 收後即取得土地所有權,屬於「原始取得」,不必經登記手續,且交通部基於監督中廣經營電信事業地位,而准予中廣聲請徵收土地,並非受中廣委任,雙方無委任 關係。

至於中廣在該十六筆土地登記為國有前,以徵收名義逕行登記中廣為所有權人,違反修正前的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無法律效力,判決交 通部全部勝訴,中廣應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

沒有留言: